外購用于修理廠房的修理材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否能抵扣?
問:公司對生產廠房進行修理,外購部分修理材料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修理支出未達到〈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fā)[2000]84號)規(guī)定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標準,一次性計入當期費用。請問外購修理材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能否抵扣?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guī)定,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吨腥A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進一步明確,“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筑物,無論會計制度規(guī)定如何核算,均屬于前款所稱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备鶕鲜鲆?guī)定,你公司對生產廠房進行修理,是修繕建筑物的行為,屬于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因此,外購部分修理材料屬于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雖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但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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