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向一家單位銷售材料與設備,同時提供建安勞務,應如何計算交納營業(yè)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yè)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2)117號)文件規(guī)定:納稅人以簽訂建筑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裝飾、修繕等工程總包或分包合同,下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yè)勞務(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yè),下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產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yè)勞務收入(不包括按規(guī)定應征收增值稅的自產貨物和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入)征收營業(yè)稅:
。ㄒ唬┍仨毦邆浣ㄔO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yè)施工(安裝)資質;
。ǘ┖炗喗ㄖこ淌┕た偘蚍职贤袉为氉⒚鹘ㄖ䴓I(yè)勞務價款。
凡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yè)稅。
本通知所稱自產貨物是指:
。ㄒ唬┙饘俳Y構件:包括活動板房、鋼結構房、鋼結構產品、金屬網(wǎng)架等產品;
。ǘ╀X合金門窗;
(三)玻璃幕墻;
(四)機器設備、電子通訊設備;
。ㄎ澹﹪叶悇湛偩忠(guī)定的其他自產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