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有哪些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下列固定資產應當提取折舊: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機器設備、運輸車輛、器具、工具;
(3)季節(jié)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機器設備;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5)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6)財政部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下列固定資產應當提取折舊: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機器設備、運輸車輛、器具、工具;
(3)季節(jié)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機器設備;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5)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6)財政部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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