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我公司系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yè),在向購買方索取貨款時,對方稱沒有現鈔只有“承兌匯票”并且是大額的。我公司則只能要現鈔,對方稱要現鈔也可以,但是要我公司承擔“承兌匯票”的貼現利息。我公司出于無奈,只好同意。對方收取貼息后,向我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據”。舉例如下:我公司銷售貨物給甲企業(yè),貨款100萬元。甲企業(yè)實際支付95萬元,另外出具加蓋加企業(yè)公章的“收款收據”一份,載明向我公司收取貼息5萬元。
請問:對甲企業(yè)向我公司收取的5萬元貼息,我公司能作為扣除項目在稅前扣除嗎?
國際處信箱稅官答復:您好,請咨詢所得稅部門信箱,新法實施以后有關具體政策問題由該信箱負責,外稅處08年以前年度原外資所得稅政策及負責非居民和過渡優(yōu)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