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的處罰是如何規(guī)定的
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以(1994)財稅字065號文對印花稅的處罰規(guī)定進行了修改,具體規(guī)定是:
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三倍至五倍的罰款。
已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注銷或者未畫銷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未畫銷印花稅票金額一倍至三倍的罰款。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五倍或者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三倍至五倍的罰款。
已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注銷或者未畫銷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未畫銷印花稅票金額一倍至三倍的罰款。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五倍或者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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