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是否交納增值稅

來源: 編輯: 2005/02/16 16:23:11 字體:
    問:納稅人銷售工藝品時出借的包裝物逾期未收回,之前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是否需交納增值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54號)規(guī)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帳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退還的押金,應按包裝物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fā)〈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fā)[1995]288號)規(guī)定:包裝物押金征稅規(guī)定中“逾期”以1年為期限,對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無論是否退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個別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較長的,報經稅務征收機關確定后,可適當放寬逾期期限。

    根據(jù)《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04〕16號)中有關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fā)〔1995〕288號)第十一條“個別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較長的,報經稅務征收機關確定后,可適當放寬逾期期限”的規(guī)定予以取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7號)規(guī)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長短,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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