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還的土地價款不能并入當期損益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5/19 12:36:05 字體:
    問:我公司是一家臺商獨資企業(yè),于2002年4月成立,注冊資金1000萬美元,目前正在安裝調(diào)試設備,尚未投入生產(chǎn)。公司共征用土地27000平方米,原來洽談的土地出讓價為每平方米270元,公司已按合同支付價款729萬元,后來經(jīng)過進一步洽談,地方政府同意按每平方米205元繳納土地出讓金,并變更原土地出讓合同。由此,公司獲得退還金額:27000×(270-205)=1755000(元)。由于不知如何進行賬務處理,目前還掛在“其他應付款”科目當中。請問:該筆土地出讓退款是否并入當期損益?如何對該筆退款進行賬務調(diào)整?

  答:該筆土地出讓退款既不屬于生產(chǎn)性經(jīng)營收入,也不屬于補貼收入,不應當將其計入當期損益。根據(jù)《企業(yè)會計制度》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企業(yè)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fā)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chǎn)核算,并按規(guī)定的期限分期攤銷。企業(yè)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項目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你公司應按5535000元(27000×205)計入“無形資產(chǎn)——土地使用權”,然后分期攤銷。待利用該土地建造生產(chǎn)經(jīng)營項目時,再將“無形資產(chǎn)——土地使用權”賬面攤余價值,一次性結轉至在建工程成本。鑒于你公司已按7290000元進行會計核算,而且目前仍處于籌辦期間,因此應按規(guī)定調(diào)整“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和“在建工程”科目金額。

  例如,假如你公司于2002年8月份支付土地出讓金7290000元,按50年攤銷,2002年11月開始建造項目,開辦費中多攤銷無形資產(chǎn)金額為:1755000/50/12×3=8775(元),在建工程多結轉成本金額為:1755000-8775=1746225(元)。調(diào)整分錄如下:

    借:其他應付款    1755000

        貸:長期攤銷費用———開辦費  8775

            在建工程                  1746225

    需要注意的是,在實際操作中,應將在建工程1746225元分配到各個明細科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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