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人就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2008年2月18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人就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么要對《實施條例》進行修改?
答: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將從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實施條例》作為《個人所得稅法》的配套行政法規(guī),也應作相應修改。因此,國務院決定修改《實施條例》,與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同時于2008 年3月1日起施行。
問:新修訂的《實施條例》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答:考慮到《個人所得稅法》已經明確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因此現行《實施條例》只是規(guī)定與該標準相關的其他內容。這次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將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后,新修訂的《實施條例》也對其他有關內容作了相應修改,主要有:第一,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減除費用標準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第二,調整了涉外人員(即《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工資、薪金所得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紤]到現行涉外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總的減除費用標準高于境內中國公民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從稅收公平的原則出發(fā),應逐步縮小差距,直至統(tǒng)一。因此,在涉外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時,將其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由3200元/月調整為2800元/月,這樣,涉外人員總的減除費用標準保持現行4800元/月不變,既縮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稅收政策的連續(xù)性。此外,考慮到目前個人所得的形式復雜多樣,為便于實際操作,加強稅收征管,新修訂的《實施條例》明確了個人所得的形式除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外,還有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對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問:新修訂的《實施條例》為什么對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減除費用標準進行調整?
答:現行《實施條例》規(guī)定,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在每月減除1600元費用后按規(guī)定納稅??紤]到對企事業(yè)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與工資、薪金所得者一樣,承擔著本人及其贍養(yǎng)人口的生計、教育、醫(yī)療、住房等消費性支出,為平衡承包人、承租人與工資、薪金所得者的稅收負擔,新修訂的《實施條例》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減除費用標準也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