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果在3月份進行工資調(diào)整,并補發(fā)1、2月份的工資差額,個稅的計算方式是以3月實發(fā)的匯總數(shù)作為3月個稅基數(shù),還是3月的工資和1、2月的工資差額部分分開計稅?例如:1、2月的基本工資是4000元/月,3月調(diào)整為5000元/月,3月實發(fā)5000+1000+1000=7000元。根根規(guī)定,應該如何計稅?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十五條: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guī)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07年12月29日第五次修正)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20號)規(guī)定:自2008年3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每月20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于您所述的在3月份補發(fā)1、2月份的工資調(diào)整差額,如何計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在實際實務操作中,一般的都是以當月實際收入額減除費用標準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3月份補發(fā)1、2月份的工資調(diào)整差額并入發(fā)放當月工資、薪金計繳個人所得稅,3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以7000-2000為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