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公益事業(yè)的蓬勃發(fā)展,越來越多的納稅人參與到公益性捐贈活動中,捐贈金額也越來越大。新的《企業(yè)所得稅法》將企業(yè)捐贈免稅額度由原來的3%提高到12%,財稅[2008]160號文件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工作做了進一步的明確。目前,正值2009年度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稅務部門提醒相關納稅人在進行捐贈、申報稅前扣除時,務必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一、捐贈對象必須具備符合特定的要求
稅法規(guī)定納稅人只有向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并經財政稅務部門確認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提供的用于公益事業(yè)的捐贈支出,方可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政策規(guī)定,在計算繳納企業(yè)和個人所得稅時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捐贈時必須索取正規(guī)的發(fā)票或收據
納稅人捐贈時應該及時索取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的印章,其他收據或白條是不可以稅前扣除的。
三、及時提交資料申報稅前扣除
納稅人應該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申請公益性捐贈的稅前扣除,申報稅前扣除時應提供接受捐贈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證明材料;由具有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出具的公益性捐贈票據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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