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已自2001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修訂《會計法》突出了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十五大精神為指導思想,在堅持《會計法》的科學性,使《會計法》的各項規(guī)定切實可行的基礎上,解決會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堅持《會計法》的科學性,就是使《會計法》的各項規(guī)定必須切實可行,理論上、愿望上可行而實際做不到或暫時做不到或暫時不具備條件的不寫進。
如:《會計法》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guī)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庇腥苏J為管理也是會計的基本職能,但由于愿望上可行而實際不能完全做到,就沒有寫進去;又如:《會計法》第二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由于我國個體工商戶是一個特殊經營主體,持有營業(yè)執(zhí)照,但規(guī)模小、經營管理不規(guī)范,很難做到依法建賬和進行會計核算,也沒有將“個體工商戶”列入適用范圍。新《會計法》以“規(guī)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作為首要的立法宗旨,與修訂前相比,在對會計資料質量特征的概括上,由原來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改為“真實、完整”,也是堅持《會計法》科學性的很好體現(xiàn)。對于會計資料的合法性,既可以理解為生成會計資料程序的合法,也可以理解為會計資料內容的合法,從會計工作實踐看,會計資料內容的合法性比較難以把握,很難規(guī)定一個認定標準。對會計資料的準確性也同樣有不同的理解,因為會計資料本身是通過特有的技術方法計算出來的,不同的方法就可能得出不同的結果,如企業(yè)原材料的核算,用先進先出法和后進先出法得出的結果就不同,所以會計資料準確的標準是不確定的,也就不宜寫進去。新《會計法》遵循科學性的原則,對會計資料質量特征概括為可以順利實施的“真實、完整”,是對會計理論的重大貢獻。
《會計法》在解決會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上,體現(xiàn)了從源頭抓起,制止會計信息失真的戰(zhàn)略思想。
會計信息失真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單位負責人要會計人員造假;二是會計資料不規(guī)范。修訂后的《會計法》緊緊抓住了這兩個源頭,解決了會計委派制等行政手段不能解決的問題,體現(xiàn)了以法治理會計信息失真的重要思想。
一、抓住單位負責人這個源頭,強調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拄性的責任。鑒于在實際工作中單位負責人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質量起至關重要的作用,《會計法》從以下四方面加大了單位負責人對會計工作的責任:
首先,明確了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會計法》規(guī)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這是此次修訂《會計法》的重大突破之一。這不僅是以法律形式非常嚴肅地確立了會計事務的責任主體,而且對糾正會計信息失真,加強會計管理有著很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它是會計立法中的新舉措!稌嫹ā穼挝回撠熑嗣鞔_定義為:“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眴挝回撠熑酥饕▋深惾藛T: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如國有企業(yè)的廠長(經理)、公司制企業(yè)的董事長、國家機關的最高行政官員等;二是非法人單位的負責人,如代表合伙企業(yè)執(zhí)行合伙企業(yè)事務的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yè)的投資人等。單位負責人不是指具體負責經營管理事務的負責人,如公司制企業(yè)的總經理等。單位責任人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單位依法行使職權,理應對本單位的會計行為負責。
《會計法》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與原《會計法》的規(guī)定相比,一個重大突破是單位負責人由負領導責任改為負完全責任,即第一責任。單位負責人代表單位依法行使職權,應當對本單位的一切事務(包括會計事務)負責,但在會計工作實際中,由于將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其他人員都作為會計責任的主體,造成了多重主體、無人負責的局面,所以,明確單位負責人為會計責任主體有很強的針對性。強化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是考慮到企業(yè)單位現(xiàn)在普遍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對會計人員實行聘任或合同制,一般來說,會計人員不會主動造假,單位負責人的授意、指使、強令是產生違法會計行為的關鍵因素,單位負責人以“不懂會計”等理由推托法律賦予的責任,道理上說不通,與實際情況也不符。因此,強調單位負責人為會計責任主體,有利于規(guī)范會計行為和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有利于根本上解決會計秩序混亂等突出問題。
其次,規(guī)定單位負責人必須在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上簽名并蓋章,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稌嫹ā穼ⅰ昂灻蛘呱w章”改為“簽名并蓋章。,也有很強的針對性。在實際工作中,許多單位負責人將在財務報告上簽章僅理解為一種手續(xù),甚至理解為一種多余的手續(xù),有的單位負責人將個人印章放在會計機構,由會計人員直接蓋上對外,但當虛假被追究責任時,往往以”章不是我蓋的為由而推托。新《會計法》改為既要簽名又要蓋章,由于簽名必須由當事人書寫,這樣可以督促簽章人直接接觸財務會計報告,而無法以其他借口推脫責任。
《會計法》規(guī)定:“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迸c《會計法》第四條:“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钡囊(guī)定相呼應,使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的責任得以具體化。
再次,規(guī)定單位負責人必須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會計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單位負責人必須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與《會計法》第四條:“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钡囊(guī)定也有聯(lián)系。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不是單位負責人自己直接從事會計工作,而是要求單位負責人在單位內部建立、健全相應管理制度,通過有關制度委托、授權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按章辦事、嚴格把關,督促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依法進行會計工作。要保證會計行為規(guī)范和會計資料質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只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真正起到“把守關口”的作用,財務收支中的任何違法違紀問題才能得到有效制止和糾正。因此,單位負責人要以身作則,要學習《會計法》,學習會計知識,帶頭執(zhí)法,不得干預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更不能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建立、健全有效的
內部控制制度:職責明確、相互制約、嚴格程序、如實記錄、定期檢查。
最后,對各單位會計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外,還要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從以上四個方面看到,新《會計法》加大了單位負責人對會計工作的責任,這對單位負責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須要懂會計知識,應該帶頭學好《會計法》,切實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
二、抓住會計資料這個源頭,特別強調原始
憑證和會計賬篷的作用。會計信息是通過會計憑證、會計
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來體現(xiàn)的,要治理會計信息失真,必須從經濟業(yè)務事項、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抓起。
《會計法》第九條規(guī)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樹經濟此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币(guī)定體現(xiàn)了似實際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是會計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記賬簿,編制會計報告的基礎,是保證會計資料質量的關鍵,以虛假的經濟業(yè)務事項或資料進行會計核算,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會計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會計憑證的種類,這在會計立法的歷史上是從未有過的,這也充分體現(xiàn)了會計法對會計資料的重視。
除此之外,《會計法》第十四條還分別規(guī)定了原始憑證的填制和取得、原始憑證的審核,增加了原始憑證的錯誤更正,更體現(xiàn)了《會計法》緊緊抓住原始憑證這個會計資料的源頭,依法治理會計信息失真的戰(zhàn)略構想。為了從源頭開始治理會計信息失真,《會計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各單位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tǒng)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從現(xiàn)實會計工作來看,依法建賬仍然是一個薄弱環(huán)節(jié)。有的單位不設賬;有的單位雖設了賬,但賬目不全,數(shù)據不實;有的單位為了達到非法目的而設置賬外賬;這些問題干擾了會計秩序和經濟秩序,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修訂后的《會計法》不僅規(guī)定各單位必須依法建賬,還對各單位設置會計賬簿的種類、會計賬簿的登記作出了規(guī)定。
為了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和完整,《會計法》還規(guī)范了賬目核對,在原來要求做到賬實相符、賬證相符、賬賬相符的基礎上,增加了賬表相符,即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有關內容核對相符,確保會計資料質量M會計法》的指導思想是從源頭抓起,治理會計信息失真。每一個會計人員應按《會計法》的要求,從自身做起,從每一筆經濟業(yè)務事項做起,規(guī)范會計行為,以自身的行動,配合從源頭抓起,這是治理會計信息失真的戰(zhàn)略構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