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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面臨制度缺失風險

來源: 上海證券報·喬新生 編輯: 2004/07/22 00:00:00  字體:

  獨立董事作為一種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制度設計可以引進,但是,在《公司法》修改的過程中,應當考慮到獨立董事與其他董事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考慮到獨立董事和我國監(jiān)事會之間的權利分工,考慮到獨立董事運作的財務管理、信息披露、利潤分配以及其他的制度環(huán)境。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發(fā)揮獨立董事的作用。

  獨立董事只不過是在長期的公司實踐中,各個國家逐漸摸索出來的、保護中小企業(yè)投資者合法利益的一種制度設計罷了。我們千萬不能以為,有了獨立董事制度,就可以規(guī)避上市公司的所有風險。

  近來,在中國的上市公司里出現(xiàn)了獨立董事紛紛辭職的現(xiàn)象。外界普遍猜測,這是中國證券市場監(jiān)管部門加大了對上市公司董事會監(jiān)管的力度所造成的。在我國,獨立董事并沒有法律上的名分,我國的《公司法》沒有區(qū)分獨立董事和非獨立董事。只是在中國證監(jiān)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規(guī)定了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和權利義務。按照規(guī)定,一方面,獨立董事由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監(jiān)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推薦,而另一方面,獨立董事又必須為上市公司的中小投資者服務。這就使得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從一開始就面臨著角色定位和利益沖突的問題。在我國現(xiàn)行的《公司法》中,并沒有規(guī)定獨立董事的特別權力,這就意味著作為公司董事會成員,獨立董事同樣必須遵守公司董事會的議事規(guī)則,而這樣一來,獨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又沒有本質上的區(qū)別。

  目前,中國的獨立董事制度正處在一個探索階段,出現(xiàn)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并不奇怪。事實上,中國證監(jiān)會一直在謀求通過加強對獨立董事的培訓,提高獨立董事的工作效率。但現(xiàn)在看來,中國的獨立董事制度所存在的問題,是一個體制問題,而不僅僅是一個人員素質的問題。即使加強對獨立董事個人的教育力度,如果中國現(xiàn)行的《公司法》沒有改變,獨立董事的法律地位不明確,那么,獨立董事的問題仍然會長期存在。

  現(xiàn)在的問題是,我們強調了獨立董事與上市公司之間的利益關聯(lián)程度,突出了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但是沒有看到獨立董事和董事會其他董事一樣需要承擔誠信和勤勉的責任。一方面,獨立董事必須利用自己的專業(yè)知識為上市公司提供財務管理服務,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大部分獨立董事作為社會公眾知識分子,必須為整個社會的發(fā)展出謀劃策。這種宏觀與微觀、全局與局部、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和角色互換,使得一部分獨立董事常常迷失方向。極少數(shù)經(jīng)濟學家出身的獨立董事還在國家的權力機關擔任一定職務,他們的所作所為更容易引起社會的普遍關注。所以,在沒有建立更加完備的獨立董事制度之前,任何人擔任獨立董事都可能會面臨信任危機。

  應當說,中國的獨立董事數(shù)量太少,但是考慮到中國公司法采用的是大陸法系的公司治理結構,盲目擴大獨立董事的數(shù)量不一定是科學的。在已經(jīng)引入獨立董事的上市公司里,獨立董事并沒有很好地發(fā)揮作用。這是因為,他們的所作所為不僅受制于其他董事會成員,而且還受到自身經(jīng)濟管理特別是財務管理水平的制約。在有些公司,雖然獨立董事為自己的失職行為承擔了行政責任,但從整體來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未必有承擔完全民事賠償責任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學者提出,我國應當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經(jīng)驗,建立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通過法律責任的社會風險分擔方式,確保公司投資者的利益不受損害。但是,要想追究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民事賠償責任,必須首先證明獨立董事違反了誠信原則,沒有盡到勤勉的義務。有些國家保險公司還明確約定,只有在獨立董事和董事會成員合謀,故意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時,保險公司才承擔保險責任。因此,單純依靠商業(yè)保險來分散獨立董事的執(zhí)業(yè)風險顯然是不夠的。

  在筆者看來,獨立董事作為一種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制度設計可以引進,但是,在《公司法》修改的過程中,應當考慮到獨立董事與其他董事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考慮到獨立董事和我國監(jiān)事會之間的權利分工,考慮到獨立董事運作的財務管理、信息披露、利潤分配以及其他的制度環(huán)境。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發(fā)揮獨立董事的作用。

  在公司內部,獨立董事是主動參與公司的管理呢?還是被動地接受公司的有關決議?其實,在任何國家的公司法中,對公司董事的勤勉義務都作出了十分明確的規(guī)定。公司的獨立董事不能被動地接受公司的有關賬冊,滿足于進行事后的監(jiān)督檢查,而應該直接參與到?jīng)Q策過程中,對公司的有關決議特別是有關信息披露的決議進行審核。這是公司獨立董事有別于監(jiān)事的重要之處。那種以公司不配合、無法參與公司決策為借口,試圖逃避法律責任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公司的獨立董事必須直接深入到公司的決策機制中去,并且在董事會記錄中留下自己的意見。如果做不到這一點,那么,公司的獨立董事應該考慮辭去職務。

  獨立董事在參與公司決策,享有董事權利、獲得相關利益的同時,應該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良好的法律制度可以為投資者、獨立董事提供理性的選擇,但不能保證投資者、獨立董事沒有任何的風險。獨立董事只不過是在長期的公司實踐中,各個國家逐漸摸索出來的、保護中小企業(yè)投資者合法利益的一種制度設計罷了。我們千萬不能以為,有了獨立董事制度,就可以規(guī)避上市公司的所有風險。

  獨立董事制度設計還存在一個組織費用的問題。我們在進行制度設計時,一定要考慮到上市公司的組織成本,防止因為公司內部疊床架屋而導致公司運行缺乏效率。在中小公司,獨立董事是否需要引進值得考慮。在一些公司股權特別集中的國有控股公司,獨立董事的功能也難以發(fā)揮。所以,希望中國的證券監(jiān)管部門和國家的立法機關認真考慮獨立董事的適用范圍,避免出現(xiàn)人為加大組織費用,降低公司利潤水平的情況出現(xiàn)。如今,一些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董事不是為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而是為了借助獨立董事的社會知名度進行公司股票的炒作,這是一種非常危險的游戲,它可能最終會毀掉上市公司和在這些公司任職的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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