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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轉型后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的會計處理

2009-12-03 11:15 來源:李偉毅

  增值稅轉型改革允許企業(yè)抵扣新購入設備所含的增值稅,同時取消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和外商投資企業(yè)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有利于促進企業(yè)技術進步,推動企業(yè)經濟的發(fā)展。

  伴隨增值稅轉型的改革,納稅人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的處理也隨之發(fā)生變化,下面根據新頒布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關于停止外商投資企業(yè)購買國產設備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6號、《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等政策,對增值稅轉型改革后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的財稅處理做一介紹。

  購進不需安裝固定資產的處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2009年1月1日起,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固定資產發(fā)生的進項稅額,憑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同時,取消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和外商投資企業(yè)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為保證政策調整平穩(wěn)過渡,財稅[2008]176號文規(guī)定,外商投資企業(yè)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購進的國產設備,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稽核信息核對無誤的情況下,可選擇按原規(guī)定繼續(xù)執(zhí)行增值稅退稅政策,外商投資企業(yè)購進的已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的國產設備,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監(jiān)管,監(jiān)管期為五年。在監(jiān)管期內,如果企業(yè)性質變更為內資企業(yè),或者發(fā)生轉讓、贈送等設備所有權轉讓情形,或者發(fā)生出租、再投資等情形的,應當向主管退稅機關補繳已退稅款,應補稅款按以下公式計算:應補稅款=國產設備凈值×適用稅率。

  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實際發(fā)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不允許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也不納入增值稅改革范圍,即企業(yè)購入以上固定資產,不允許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稅。財稅[2009]113號進一步明確,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wèi)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企業(yè)購入機器設備等動產作為固定資產的,按照專用發(fā)票或海關完稅憑證上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按照專用發(fā)票或海關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若購進固定資產涉及支付運輸費用時,運輸費用按照7%的扣除率計算增值稅額),按照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長期應付款”等科目。企業(yè)購入的以上固定資產若專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企業(yè)購入房屋建筑等不動產作為固定資產的,專用發(fā)票或海關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

  【案例分析】

  2009年10月5日,企業(yè)購入一臺生產用設備,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款5萬元,增值稅額8500元,支付運輸費2000元。固定資產無需安裝,取得了增值稅合法抵扣憑證,貨款以銀行存款支付。

  借:固定資產 51860(50000+2000×9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8640(8500+2000×7%)

    貸:銀行存款 60500

  再如:企業(yè)新購入中央空調一套準備改建辦公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款200萬元,增值稅額34萬元,款項尚未支付。

  借:固定資產 2340000

   貸:應付賬款 2340000

  注:該例根據財稅[2009]113號規(guī)定,購入的中央空調是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增值稅額34萬元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

  購進需安裝固定資產

  會計上對于外購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先按應計入外購固定資產成本的金額(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在建工程”科目,按外購固定資產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據以計算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金額與準予抵扣的增值稅之和,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如安裝領用生產用原材料,則按原材料成本,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原材料”等科目,領用的原材料購進時的增值稅不轉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時,再將工程成本(不含增值稅)從“在建工程”科目轉入“固定資產”科目。

  【案例分析】

  2009年9月10日,公司自建一條生產線,購入為工程準備的各種物資3萬元,支付增值稅5100,實際領用工程物資(不含增值稅)2萬元。領材料一批,實際成本3000元,所含的增值稅為510元,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稅合法抵扣憑證,貨款以銀行存款支付。

  購入為工程準備的物資

  借:工程物資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5100

   貸:銀行存款 35100

  工程領用物資

  借:在建工程 20000

   貸:工程物資 20000

  工程領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3000

   貸:原材料 3000

  接受捐贈固定資產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與轉型前確定的入賬價值不同的是不再包括增值稅。以不需安裝固定資產為例,企業(yè)按確定的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借貸差額,貸記“營業(yè)外收入”科目。

  接受投資轉入固定資產

  接受投資轉入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不含增值稅),借記“固定資產”科目(不需安裝的)、“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裝的),按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投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與進項稅額之和,貸記“實收資本”等科目。

  自制固定資產

  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用于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機器設備等動產作為固定資產而發(fā)生的進項稅額,憑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購入時,按照專用發(fā)票或海關完稅憑證上記載的應計入工程物資或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額,借記“工程物資”、“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專用發(fā)票或海關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照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長期應付款”等科目。

  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用于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房屋建筑等不動產作為固定資產而發(fā)生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應計入工程物資或在建工程成本,借記“工程物資”、“在建工程”等科目。企業(yè)購入作為存貨核算的原材料,以及為機器設備等動產工程購入的工程物資,如用于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動產工程,應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該部分存貨或工程物資的成本貸記“原材料”、“工程物資”等科目,按該部分貨物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企業(yè)為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動產工程購入的工程物資,如用于機器設備等動產工程,或轉為企業(yè)生產用原材料,則應按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不含稅價格借記“在建工程”、“原材料”等科目,按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工程物資”科目。

  企業(yè)為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動產工程領用了本企業(yè)產品,根據新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在建工程”科目的使用說明,若用于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動產工程,按領用產品的成本及應負擔的增值稅額借記“在建工程”科目,按領用產品成本貸記“庫存商品”科目,按應負擔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若用于建造機器設備等動產工程,則按領用產品成本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改擴建固定資產

  改擴建固定資產發(fā)生的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即購進改擴建的材料物資,按不含增值稅成本,應借記“工程物資”科目,按增值稅扣稅憑證中注明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材料物資成本與增值稅之和,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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