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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稅下固定資產涉稅處理例解

2010-04-29 11:40 來源:馬莉萍

  一、固定資產增加的涉稅處理

  企業(yè)增加生產性固定資產,若取得了實施細則和通知中所指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可采用與增加存貨類似的處理方法,將可抵扣的增值稅列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待以后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若是房屋、建筑物、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游艇等則不能抵扣,全部列入固定資產成本。固定資產增加渠道較多,有外購、自建、接受投資、接受捐贈、非貨幣性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現(xiàn)分別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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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yè)從外部購入生產性固定資產時,應按專用發(fā)票或完稅憑證上的增值稅和運費單據的7%部分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其余部分計入“固定資產”,按照實付或應付金額記貨幣資金減少或負債的增加。借記“固定資產”(實際成本)、“應交稅費 6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長期應付款等)。若購入的固定資產需要安裝后才能使用,則購入時先計入“在建工程”,增值稅處理與不需安裝的固定資產處理相同,待達到可使用狀態(tài)時再轉入“固定資產”。

  (二)自行建造固定資產

  自行建造生產用的機器設備時,購入自建用的原料等物資,按抵扣憑證上的增值稅計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其余金額計人“工程物資”。建造過程中,接受工業(yè)性勞務且取得了抵扣憑證,依據前款內容進行抵扣。若在建造過程中領用了生產產品用的原材料,在原實施細則中由于固定資產屬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因此領用原材料時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應予以轉出。新實施細則中未明確說明,筆者認為,由于新條例允許生產用固定資產抵扣增值稅,而且銷售時需計繳銷項稅額,也屬于應納增值稅項目,因此領用原材料時原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不需轉出,只需按原材料的實際成本轉入“在建工程”即可。如果是房屋、建筑物等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領用原材料,應繼續(xù)做進項稅額轉出,將材料成本和進項稅額一并轉入到“在建工程”成本。

  [例1]A公司為一般納稅人,自建生產線一條,購入工程物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款500萬元,增值稅85萬元,運費單據上運費1萬元,裝卸費、保險費等1.5萬元,款項以銀行存款支付。工程在自建過程中全部領用了其采購的專項,并領用生產用原材料實際成本10萬元,進項稅額1.7萬元,接受外部提供的工業(yè)性勞務取得專用發(fā)票勞務款2萬元,增值稅0.34萬元,款未付,自建人員薪金15萬元。工程完工交付使用。

  借:工程物資 50243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850700

    貸:銀行存款 5875000

  借:在建工程 5024300

    貸:工程物資 5024300

  借:在建工程 100000

    貸:原材料 100000

  借:在建工程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00

    貸:應付賬款 23400

  借:在建工程 15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150000

  借:固定資產 5294300

    貸:在建工程 5294300

  (三)接受投資固定資產

  接受投資的生產性固定資產,應按照抵扣憑證上的增值稅進行抵扣。借記“固定資產”(實際成本)、“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上的增值稅),貸記“實收資本”(合同約定確定的份額)、“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四)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接受捐贈的生產性固定資產,若取得了增值稅的抵扣憑證,涉稅處理同于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只是貸方會計科目應為“營業(yè)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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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yè)除以上渠道增加固定資產外,還可以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固定資產,而條例和實施細則中未對這一部分固定資產增加l的增值稅給出明確的處理。筆者認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債務重組業(yè)務實質是將換出的商品和抵債資產看作是銷售,用銷售的價款抵付換入資產(看作購進)價款或前期債務,因此應作為視同銷售處理。即在企業(yè)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債務重組中對涉及的固定資產增加項目,首先應區(qū)分生產性和福利消費性項目,在此基礎上,對于生產性固定資產取得抵扣憑證的增值稅可以抵扣,列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無抵扣憑證或消費性固定資產不需考慮單列增值稅,而是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的規(guī)定處理。

  [例2]2009年4月1日甲公司用2009年1月1日購入的一臺生產設備與乙公司所生產的鋼材進行交換。甲公司設備原值60萬元,已提折舊3萬元,公允價值55萬元,乙公司鋼材成本40萬元,公允價54萬元,雙方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率17%,乙公司以銀行存款另付補價1.17萬元和其他運雜費用0.2萬元。甲公司將換入鋼材作為材料核算,乙公司將換入設備作為固定資產管理。此項交換具有商業(yè)實質。

  根據以上分析,乙公司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換人的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為:

  換出資產公允價54萬元+增值稅9.18萬元(54×17%)+支付補價1.17萬元+承擔的雜項費用0.2萬元-可抵扣增值稅9.35萬元(55×17%)=55.2(萬元)

  借:固定資產 552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935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54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91800

      銀行存款 13700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400000

    貸:庫存商品 400000

  若甲公司換出的是2008年12月31日前購入的設備,則交換時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應開具普通發(fā)票,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因此乙公司不能取得抵扣憑證,增值稅不得列入進項稅額,而應全額記入固定資產成本。

  [例3]A公司2009年1月1日應付B公司賬款100萬元,2009年4月1日B公司發(fā)生財務困難,雙方協(xié)商進行債務重組,A公司以生產的車床歸還債務,車床成本56萬元,公允價80萬元,B公司對應收賬款已提壞賬準備5萬元,雙方均為一般納稅人。A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根據前述B公司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則取得固定資產時的增值稅是可以抵扣的,應單獨列示,待以后進行抵扣。

  借:固定資產 8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6000

    壞賬準備 50000

    營業(yè)外支出 14000

    貸:應收賬款——A公司 1000000

  二、固定資產減少的涉稅處理

  根據新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繳納增值稅,納稅人發(fā)生視同銷售行為也應繳納增值稅。

 。ㄒ唬╀N售固定資產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fā)票,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含摩托車、汽車、游艇),應開具普通發(fā)票,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含摩托車、汽車、游艇),無論是何時購入或自制的,由于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因此只要在2009年1月1日以后銷售,應開具普通發(fā)票,均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例4]一般納稅人甲公司2009年4月1日出售2009年1月1日購進的生產設備,原值60萬元,原進項稅10.2萬元,已提折舊3萬元,售價55萬元,增值稅稅率17%,款項已收存銀行。

  借:固定資產清理 570000

    累計折舊 30000

    貸:固定資產 600000

  借:銀行存款 6435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5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93500

  借:營業(yè)外支出 2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20000

  若甲公司出售2008年12月31日前購入的設備,原值70.2萬元(含增值稅),已提折舊5萬元,開具普通發(fā)票,售價60萬元?铐椧咽沾驺y行。

  借:固定資產清理 652000

    累計折舊 50000

    貸:固定資產 702000

  借:銀行存款 6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600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600000÷(1+4%)×4%+2]11538.46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538.46

  借:營業(yè)外支出 63538.46

    貸:固定資產清理 63538.46

  (二)視同銷售固定資產

  企業(yè)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資產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固定資產用于投資、分配給股東或無償捐贈均應視同銷售,無論是否確認收入,均應計繳增值稅。借方登記“在建工程”、“應付職工薪酬”、“長期股權投資”、“利潤分配”、“營業(yè)外支出”,貸方登記“固定資產清理”、“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ㄈ┓秦泿判再Y產交換和債務重組轉出固定資產

  新增值稅條例和細則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債務重組中固定資產的增值稅處理未作明確規(guī)定,筆者認為應視同銷售處理,也應計繳增值稅。以前述例2中甲公司為例,其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清理 570000

    累計折舊 30000

    貸:固定資產 600000

  原材料入賬價值=換出設備公允價55萬元+換出設備計繳的增值稅9.35萬元-可抵扣材料進項稅9.18萬元-收到補價1.17萬元=54(萬元)

  借:原材料 54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91800

    銀行存款 117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5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93500

  借:營業(yè)外支出 2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20000

  對于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包括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債務重組轉出固定資產,對已使用過但無法確定銷售額的固定資產,應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計征增值稅。

  若將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自建的增值稅應稅固定資產改變用途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或發(fā)生非常損失時,原計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增值稅不得抵扣,而應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貸方,轉入相關的成本、費用、損失項目。

  新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相關的政策調整對固定資產方面影響較大,進一步消除了重復征稅因素,降低了企業(yè)設備投資的稅收負擔,企業(yè)財務人員應及時理解其精神實質,依法抵扣和納稅,從而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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