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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轉型政策在實踐中的運用

2010-09-25 11:07 來源:劉惠薇

  2009年1月1日起我國開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由原來的生產型增值稅轉變?yōu)橄M型增值稅。改革的主體內容為:允許企業(yè)抵扣新購入設備所含的增值稅,同時取消進口設備增值稅和外商投資企業(yè)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將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統(tǒng)一調低至3%,將礦產品增值稅稅率恢復到17%。

  增值稅轉型對不同行業(yè)的影響不盡相同。筆者供職的企業(yè)為國有大型控股鋼鐵企業(yè),大宗原材料、物資設備、固定資產的采購及投資額都比較大,是政策的受益者,F結合實踐經驗對增值稅轉型后企業(yè)主要涉稅業(yè)務處理進行淺析。

  一、允許企業(yè)新購入的機器設備所含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在實際操作中,以“持續(xù)經營”為前提的企業(yè)難免有跨年度工程的改、擴建及購進固定資產項目。要判斷這些經濟業(yè)務發(fā)生后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否符合政策轉型后允許抵扣的范圍,財務人員必須要正確確定固定資產購進時間、正確界定動產與不動產、正確劃分地面附著物所包括的內容。

  1.對以前年度購入的固定資產進行改擴建的業(yè)務處理

  例:企業(yè)于2009年2月對以前年度購入的固定資產(連鑄機)進行改造、鍛造,當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進項稅額為178萬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一條規(guī)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fā)生的進項稅額,憑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第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實際發(fā)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由此可判斷,企業(yè)對以前購入的固定資產—連鑄機(動產)進行改擴建,符合上述規(guī)定,其178萬元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2.對跨年度購入固定資產的業(yè)務處理

  例:企業(yè)2008年11月簽訂2臺起重機的購銷合同,主要內容為:雙方簽訂合同后,買方需預付30%貨款,對方發(fā)貨后再支付貨款30%,待貨物安裝運行驗收合格后憑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將尾款40%結清。2008年11月對方單位發(fā)貨,12月買方收到2臺起重機,同時口頭追加購入1臺起重機,2009年1月對方發(fā)貨,2月收到另1臺起重機并于當月同時安裝運行,驗收合格后辦理入庫手續(xù),并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分別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款共840萬元,稅款142.8萬元;公路運輸發(fā)票48萬元,企業(yè)將前期2臺設備的尾款及后期追加的1臺起重機全款付清。

  跨年度購入固定資產原則上應分別按照新舊《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確定銷貨方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以此判斷納稅人固定資產的購進時間及能否抵扣。在實際工作中財務人員應根據有關合同、協議、運輸憑證等資料來判斷銷貨方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銷貨方納稅義務發(fā)生在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屬于固定資產抵扣范圍,應給予抵扣。

  在大型企業(yè),采購物資一般采用預付賬款的方式,而銷貨方則采用預收賬款方式銷售貨物,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本例中企業(yè)前期購入2臺固定資產(起重機),對方發(fā)貨時間是2008年11月,也就是說銷貨方的納稅義務時間為2008年11月,雖然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在2009年1月1日后取得的,但實質上仍不符合2009年1月1日后實際發(fā)生的原則,其95.2萬元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后期追加購入的1臺固定資產(起重機),買方為“應付賬款”,賣方屬賒銷行為,按賒銷方式銷售貨物無書面合同的,其納稅義務時間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對方于2009年1月發(fā)貨,符合2009年1月1日后實際發(fā)生的原則,且買方取得的是2009年1月1日后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故其47.6萬元進項稅額能夠抵扣。對于隨同固定資產購置發(fā)生的運費也應遵從以上原則,準予抵扣的部分1.12萬元(48÷3×0.07)直接進入“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其余部分轉入固定資產價值。

  3.對不動產在建工程購進工程物資的業(yè)務處理

  例:企業(yè)在2009年4月購入一批工程物資,其中:加油小車、軸承金額為120萬元,稅額為20.4萬元;屋頂風機、地下供電電纜金額為180萬元,稅額為30.6萬元。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解釋,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其中,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根據上述規(guī)定,企業(yè)購進的屋頂風機、地下供電電纜等雖然屬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但用于房屋、構筑物及構筑物的配套設施并與其構成一體的,則屬于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所以,本例中為建造不動產所購進的屋頂風機、地下供電電纜30.6萬元的進項稅不能抵扣。同類的還包括給排水、采暖、衛(wèi)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等設備以及材料。本例中加油小車、軸承雖然是工程購入物資,但卻是用于機器設備組成,不屬于不動產在建項目,其20.4萬元進項稅可以抵扣。

  二、企業(yè)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計稅業(yè)務發(fā)生變化

  例:企業(yè)2009年5月10日銷售2005年8月購入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汽車2輛,原值為68.32萬元,折舊為30.37萬元,售價為42萬元(含稅);同月的21日轉讓2009年2月購入的電動機一部,原值為54 800元,計提折舊1 800元,轉讓價為55 000元。

  上述業(yè)務中的汽車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屬于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按固定資產管理并使用一年以上;銷售價格低于原值。如按舊的條例可以免征增值稅,但按新條例,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再免稅。

  《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zhí)行: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即(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本例中,銷售汽車的業(yè)務屬財稅[2009]9號文規(guī)定的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的情況,其銷項稅為8 076.92元([420 000÷(1+0.04)]×0.04÷2)。轉讓的電機屬于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其銷項稅為9 350元(55 000×17%)。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yè)在開票時只能開具普通發(fā)票。納稅申報時,按照“簡易征稅辦法貨物銷售額”(適用4%征收率)填列金額,并將全部稅額填入“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欄,同時將減半征收的稅額反映在“應納稅額減征額”欄中,且不能抵減當月進項稅金,需直接繳稅款。

  三、廢舊物資專用發(fā)票不再做為抵扣憑證

  眾所周知,廢鋼對鋼鐵產業(yè)來說是非常重要的生產原料,筆者所在單位65%的廢鋼來源于廢舊物資回收行業(yè)。為了支持廢舊物資的回收利用,國家對此行業(yè)長期以來一直實行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對回收企業(yè)銷售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其開具的廢舊物資銷售發(fā)票可以作為下環(huán)節(jié)企業(yè)(限于利用廢舊物資作原料的生產企業(yè),即利廢企業(yè))的扣稅憑證,按金額的10%抵扣進項稅額。

  而《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規(guī)定:“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和‘生產企業(y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jiān)制的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執(zhí)行此文件意味著,從2009年1月1日起,企業(yè)購入的重要原料—廢鋼,不再取得“廢舊物資”發(fā)票,而是取得17%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按此稅率抵扣進項稅額。

  例:2008年全年企業(yè)從廢舊物資回收公司采購廢鋼金額為246 000萬元(不含稅),按原規(guī)定計算出的進項稅為24 600萬元(246 000×10%);該業(yè)務如在2009年發(fā)生,則進項稅為41 820萬元(246 000×17%),比增值稅轉型前增加17 220萬元的進項抵扣稅額,意味著企業(yè)可少交增值稅17 2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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