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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稅收是國家調節(jié)收入差距,實現社會公平、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手段,但是,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沒有形成一個科學的個人收入的稅收調節(jié)機制。由于稅制的缺陷,使稅收的功能沒有得到有效發(fā)揮,過高的個人收入得不到有效調控,過低收入者得不到基本生活保障,居民收入差距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本文著重對我國收入分配稅收調節(jié)機制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
[關鍵詞]收入分配;收入差距;稅收機制;稅制缺陷
一、我國居民收入差距的現狀分析
收入分配差距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適度的收入差距有利于促進競爭、提高效率。但過大的收入差距則會帶來諸如貧困、社會沖突、社會動蕩,妨礙整個經濟社會的穩(wěn)定發(fā)展等一系列后果。目前我國的收入差距懸殊主要體現在城鄉(xiāng)之間、區(qū)域之間、行業(yè)之間和階層之間。據統計,2005年城鄉(xiāng)居民的收入差距為3.2:1。2007年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86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4140元。農村居民人均收入不到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西部地區(qū)和東部沿海地區(qū)的國內生產總值1980年是1:1.87。到2000年擴大到1:2.82,到2005年底。我國上海城鎮(zhèn)居民家庭每人全年可支配收入達到18645元。是全國最高的地區(qū)。而最低的新疆城鎮(zhèn)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只有7990元;1978年我國最高行業(yè)和最低行業(yè)的工資比是1.38:1。2007年我國職工平均貨幣工資收入最高與最低行業(yè)之比為4.88:1,如果再加上工資外收入和職工福利待遇上的差異。實際收入差距可能在5至10倍;階層之間,10%的最低收入家庭財產總額占全部居民財產不到2%。而10%最高收入家庭財產總額則占40%以上,2000~2005年。城鎮(zhèn)居民中10%最高收入組與最低收入組的收入之比從4.6倍上升到9.2倍;我國居民個人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數由1978年的0.330上升到2000年的0.458,2007年中國居民基尼系數已擴大到0.47,總體基尼系數已超過了國際公認的0.4的警戒線,如果再將灰色收入的因素考慮進去,中國目前的基尼系數應在0.5以上。
二、我國收入分配稅收調節(jié)機制的缺陷
收入差距問題是構建和諧社會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稅收是國家調節(jié)收入差距,實現社會公平、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手段。我國現行稅收政策對個人收入的調節(jié)作用,主要通過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產稅和消費稅來調節(jié)。這些稅種對調節(jié)居民個人收入差距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中。間接稅比重過大。直接調節(jié)個人收入分配的稅種比較少,沒有形成一個科學的個人收入的稅收調節(jié)機制,而且,消費稅、個人所得稅制不完善。財產稅制度不健全。社會保障稅缺位現象嚴重。由于稅收調節(jié)不到位。社會保障機制不健全,過高的個人收入得不到有效調控,過低收入者得不到基本生活保障。不僅如此。在經濟轉軌過程中,由于法制建設滯后和監(jiān)督機制不健全,使得少數人獲取大量非法收入。進一步拉大了收入差距。由于我國收入分配的稅收調節(jié)機制的構建一直處于滯后狀態(tài),分配制度的不合理和稅制的不完善,使得稅收對收入分配調節(jié)力度小,調節(jié)效果不佳,使收入差距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
(一)現行的稅制結構不合理,對居民收入差距的調節(jié)力度不夠
一般來說。直接稅較之間接稅具有更大的調節(jié)作用;間接稅較之直接稅則具有更大的收入作用。而我國現行稅制的格局是以間接稅為主體的,間接稅比重過大,2007年流轉稅占到了全部稅收收入的40.8%左右:直接稅比重小,2007年所得稅占全部稅收收入的26.2%。特別是直接調節(jié)個人收入分配的稅種比較少。除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和車船稅外,沒有形成一個科學的個人收入調節(jié)體系。這種稅制格局雖有利于取得財政收入。但在調節(jié)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等方面的作用卻相對較小。而且,個人所得稅在我國不是主體稅種,對調節(jié)財富再分配的作用小?,F行的累進稅率制度也沒有起到調節(jié)高收入的作用。根據累進稅率制度,收入越多,邊際稅率越高。但由于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主要適用于工薪收入。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收入并非來自工薪,而是其他所得。特別是資本所得,從而使累進稅率制度沒能發(fā)揮其調節(jié)貧富差距的功能。稅收調節(jié)機制的不健全。在客觀上導致了一些不合理收入的形成,從而加劇了貧富懸殊。
(二)調節(jié)居民收入分配的稅種設置不科學,調節(jié)手段單一
目前,我國對個人收入的調節(jié)主要依靠個人所得稅,其他對調控收入分配有重大影響的稅種嚴重缺位,特別是對居民個人所擁有的動產、不動產缺乏系統的調節(jié)手段。主要表現在財產稅制不健全;反映社會公平的稅種——遺產稅、贈與稅和社會保障稅缺位,并未納入調節(jié)體系,無法發(fā)揮稅收的調節(jié)作用。
1 財產稅制不健全。
(1)房產稅和車船稅改革滯后,內外不統一,稅負不公。彈性較差,調節(jié)功能較弱,很不適應新的經濟形勢的發(fā)展要求。
(2)遺產稅和贈與稅缺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fā)展,私人財產得到進一步累積,特別是我國高收入階層擁有巨額財富。而現行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的調節(jié)力度有限,使得高收入者少繳稅的現象十分突出。為了實現公平稅負原則,要求在最后的財產轉讓和繼承環(huán)節(jié)進行必要的調節(jié),而我國目前仍未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削弱了稅收對個人收入調節(jié)的功能。
2 社會保障稅缺位。
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基金籌集缺乏剛性,主要通過社會統籌和個人繳費來籌集。相當于行政性收費,缺乏法制性,規(guī)范性和約束力差,造成社會保障基金征收難度大,企業(yè)欠交現象十分普遍,籌資成本高。因此,筆者建議盡快開征社會保障稅,發(fā)揮稅收對低收入者的調節(jié)作用。
3 個人所得稅的調節(jié)功能乏力。
目前。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類所得稅制,存在著課稅模式不合理現象,在實踐中產生了許多問題。(1)費用扣除標準不盡合理。對生計費用采取預定標準綜合扣除的方式,扣除額標準過低,與當前的實際不符,未考慮納稅人的家庭人口、贍養(yǎng)系數、家庭總收入、物價上升等因素對個人開支的影響。(2)計征辦法不科學,產生了新的稅負不公。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實行分項課征。免稅額規(guī)定過低,造成所得來源渠道多和隱蔽性強、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不納稅或少納稅,而所得來源渠道少、收入相對集中的納稅人多納稅,而且,納稅人可以通過“化整為零”多次扣除費用,達到逃稅、避稅的目的。這也說明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在調節(jié)方向和調節(jié)力度上存在問題。(3)個人所得稅占財政收入比重偏低。2004年個人所得稅雖然已成為我國第四大稅種。但其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僅有6.75%。2007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完成3186億元,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為7%,不僅遠低于美國、德國、日本等發(fā)達國家(40%左右),也低于許多發(fā)展中國家的水平(如印度、印尼等國家為8%至10%)。主要原因是我國個人所得來源多樣化和隱蔽化,尚未建立健全個人收入申報制度和個人財產登記制度。使得個人所得稅稅基的確定復雜化,稅源監(jiān)控難度大。而且,我國個人所得稅占財政收入的比重偏低。制約了個人所得稅調節(jié)收入分配作用的有效發(fā)揮。(4)稅率設計不科學。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類計征模式下的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類型。邊際稅率過高,級次過多,稅率設計過于繁雜,操作難度大,稅率結構未體現出對收入調節(jié)的重點。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納稅人偷逃稅款的意識。(5)在征管方面。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水平低下;納稅人納稅意識不強;國家對納稅人偷逃稅行為懲罰不力;自行申報納稅制度不健全;對個人應稅收入缺乏行之有效的監(jiān)控手段。稅務部門征管手段落后,未建立一套高效的科學的現代化的計算機征管系統,稅收流失嚴重。
4 消費稅不完善。
消費稅是國家對特殊消費品和某種特定消費行為征收的一種稅。其目的是為了調節(jié)消費結構,正確引導消費方向。間接調節(jié)收入差距。1994年實施的消費稅共選擇了十一類產品為征稅范圍。根據經濟形勢的發(fā)展變化情況,2006年,國家對消費稅稅目、稅率進行了調整,新增了成品油、實木地板、游艇、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木質一次性筷子等稅目。取消了護膚護發(fā)品稅目,對小汽車、摩托車、汽車、白酒等稅目進行了調整。但是。對一些新出現的高檔消費項目如高檔娛樂設施,健身類、保健類設施,高檔住宅仍未列入征稅范圍。消費稅因稅目不合理或者征收范圍的局限而使得其調控能力十分有限,削弱了消費稅對高消費行為和收入差距的調節(jié)作用。
(三)稅收征管薄弱,難以對個人收入狀況起到有效的監(jiān)控作用
由于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淡漠,居民的自行申報和自覺納稅行為尚不到位,存款實名制并沒有真正建立起來。稅務部門對納稅人的真實收入無法進行監(jiān)控,導致無法對居民個人的應稅所得全額征稅。在稅收執(zhí)法和司法過程中,對偷稅等違法行為的處罰不力。偷漏稅行為非常普遍。據統計。我國每年被截留、流失的稅款多達1000億元。國家稅收的嚴重流失,不僅使一部分人的財富迅速加大,而且使國家財政再分配的功能弱化,難以有效地救助弱勢群體。
總之,針對我國收入分配稅收調節(jié)機制存在的缺陷,從構建和諧社會角度看,應在稅收分配中強化公平理念,從公平收入分配角度優(yōu)化稅制結構,單一稅種難以對收入差距形成有效的調節(jié),所以應適時建立與開征調節(jié)個人收入差距的稅收機制和相關稅種,通過改革完善我國現行稅制,逐步提高所得稅和財產稅的比重。必須立足于整個稅制體系的建設,構建一個包括個人所得稅、企業(yè)所得稅、社會保障稅、遺產稅和贈與稅、房地產稅、消費稅等在內的在調節(jié)范圍、調節(jié)力度和廣度上具有連續(xù)性和整體協調性的稅收調節(jié)體系。從收入流量、收入存量和消費支出各方面調節(jié)高收入階層的收入,以緩解和縮小貧富差別的矛盾。通過優(yōu)化稅種結構。逐步確立以所得稅和財產稅為主體。以其他稅種為補充的個人收入分配的稅收調控體系,建立起科學、合理、有效的收入分配的稅收調節(jié)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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