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及時接收最新考試資訊及
備考信息
企業(yè)接受捐贈轉入的貨物,按照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捐贈確認的價值,借記“原材料”等,按照貨物的價值和增值稅稅額,貸記“資本公積”或“營業(yè)外收入”。若接受捐贈的貨物為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這部分進項稅額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即按投資確認的價值和增值稅稅額,借記“固定資產”,貸記“資本公積”或“營業(yè)外收入”。
[例]天華廠接受長虹廠捐贈的丙材料,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列明:價款40000元,稅額6800元,材料已驗收入庫。作會計會錄如下:
借:原材料 4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800
貸:營業(yè)外收入 46800
如果長虹廠捐贈的不是丙材料,而是機器2臺,價款40000元,稅額6800元。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 46800
貸:營業(yè)外收入 46800
說明:如果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金額比較大的話,企業(yè)可以分次計入到應納稅所得額,一般可以是分五年計入,那么當期就應該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本例題暫時不做考慮。
Copyright © 2000 - m.jnjuyue.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