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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納稅虧損的會計處理(一)

2006-10-20 10:13  【 】【打印】【我要糾錯

  所謂納稅虧損,是指按稅法規(guī)定計算的某一會計期間的虧損,不是企業(yè)損益表上列示的虧損。國際上,企業(yè)某一年度發(fā)生納稅虧損,既可以抵前(申請退還以前年度已繳納的所得稅),也可以轉后(轉抵以后年度所得稅)。當然,無論是抵前還是轉后,都有一定的時間限制。我國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的納稅虧損可以用今后五年之內的稅前利潤彌補。也就是納稅虧損轉后產生了未來可抵減的時間性差額。對這項時間性差額的會計處理有兩種方法:第一種方法是在發(fā)生虧損的當年確認一項所得稅利益,同時確認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第二種方法是在發(fā)生虧損的當年不確認稅款的減免,即不確認所得稅利益。我國目前采用第二種方法進行處理。對此,有以下幾點值得關注。

  首先,我國及大多數(shù)發(fā)達國家普遍采用損益表債務法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即將時間性差額對未來所得稅的影響看作對本期所得稅費用的調整。而第二種做法在虧損當年不確認所得稅利益,與損益表債務法的理論基礎不符。 其次,財政部擬定的《企業(yè)會計準則 ——所得稅會計(征求意見稿)》中采用第一種做法,還加了一定的條件,即如果預計“納稅虧損可在未來一定期間內用納稅所得抵補,并且有合理的把握,在虧損轉后的期間內有足夠的納稅所得”,就能在虧損發(fā)生的當期確認一項所得稅利益,同時確認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 所以說,如果出現(xiàn)納稅虧損應視發(fā)生虧損的原因及企業(yè)過去和未來的盈虧情況,具體確定采用哪種方法,不應絕對化。本文借鑒一些國家的經驗做法并根據(jù)所得稅會計征求意見稿探討一下如何對納稅虧損進行會計處理。

  1.如果能夠確信在虧損轉后的期間內有足夠的納稅所得時,企業(yè)應在虧損的當年確認一項所得稅利益,相應作分錄:

  借:遞延稅款(納稅虧損不當年稅率)

   貸:所得稅

  若稅率將要變動,上述分錄中應采用已公布將要執(zhí)行的新稅率。 當以后年度實現(xiàn)虧損轉抵時,會計處理方法如下:

  借:所得稅(稅前會計利潤不當年稅率)

    遞延稅款(納稅虧損轉抵額×當年稅率)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納稅所得-虧損轉抵額)×當年稅率如有其他事項的時間性差額產生、轉銷或調整,應按債務法的規(guī)定核算。

  2.如果沒有充足的理由確信虧損轉后的期間內有足夠的納稅所得時,對納稅虧損所形成的時間性差額的核算應考慮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在虧損的當年,遞延稅款有一個借方余額,這一借方余額本身就形成一筆數(shù)額相等的納稅虧損。虧損當年,企業(yè)不朽就納稅虧損事項作專門的帳務處理。以后年度實現(xiàn)虧損轉抵時,可同時抵減稅前會計利潤及納稅所得,便所得稅費用與應交所得稅同時減少,相當于把虧損轉抵當作一項永久性差異來處理。

 。2)如果在虧損年度,遞延稅款有一個貸方余額,這一貸方余額的轉銷,本身就形成一筆數(shù)額相等的納稅所得,可以抵銷納稅虧損而實現(xiàn)稅款的減免。因此,在虧損當年就確認虧損轉后帶來的稅款減免。當然,這個減免額僅限于遞延稅款貸方余額中在依稅法規(guī)定五年后轉期內將要發(fā)生逆轉的部分,F(xiàn)舉一例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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