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隨同產品銷售但又另收取鉀金的包裝物
包裝物已作價隨同產品銷售,但為促使購貨人將包裝物退回而另外收取的押金,借記“銀行存款”賬戶,貸記“其他應付款”賬戶;包裝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沒收,沒收的押金應繳納的消費稅,首先自“其他應付款”賬戶中沖抵,即借記“其他應付款”賬戶,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賬戶;沖抵后“其他應付款”賬戶的余額轉人“營業(yè)外收入”賬戶。
例如,某公司2004年4月銷售應稅消費品200噸,每噸不含稅銷售價格為1000元,隨同產品銷售并單獨計價的包裝物200個,不含稅單價 300元/個,為促使包裝物能夠收回,另外每個包裝物收取押金23.4元,上述款項均以銀行存款收訖。則該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1)銷售應稅消費品及包裝物,確認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308 88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200 000
其他業(yè)務收入 6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4 200
其他應付款 4 680
。2)計算該消費品應納的消費稅(假定該產品適用的消費稅稅率為10%)時:
應納消費稅額=(200 000+60 000) ×l0%=26 000(元)
借: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 20000
其他業(yè)務支出 6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26000
。3)假定包裝物的回收期限為3個月,2000年10月未收回包裝物而沒收押金時:
該押金應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4 680÷(1+17%) ×17%=680(元)
該押金應納的消費稅額=4680÷ (1+17%)×10%=400(元)
借:其他應付款 4 68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80
——應交消費稅 400
營業(yè)外收入 3 600
(五)酒類產品生產企業(yè)的包裝物
自1995年6月1日起,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yè)銷售除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人酒類產品的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收取押金時記人“其他應付款”賬戶,包裝物所應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則應記人“其他業(yè)務支出”或“營業(yè)費用”賬戶,即借記“其他業(yè)務支出”或“營業(yè)費用”賬戶,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賬戶。
例如,紅星酒業(yè)有限公司2000年8月銷售糧食白酒8噸,實現(xiàn)銷售收人110 000元,收取增值稅銷項稅額18 700元,同時收取包裝物押金2 340元。則收取包裝物押金的會計處理如下:
(1)收取押金時:
借:銀行存欲 2 340
貸:其他應付款 2 340
。2)計算提取增值稅和消費稅時:
應納增值稅=2340÷(1+17%) ×17%=340(元)
應納消費稅=2340÷(1+17%) ×25%=500(元)
借:其他業(yè)務支出(或營業(yè)費用) 84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
——應交消費稅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