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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及其處罰

2003-12-30 14:52  【 】【打印】【我要糾錯
    1、偷稅是指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偷稅數(shù)額不滿一萬元或者偷稅數(shù)額占應納稅額不到百分之十的,由國家稅務機關追繳所偷稅款,并處以所偷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偷稅數(shù)額在一萬元以上并且偷稅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以及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除應依法補繳所偷稅款外,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罰。
 
  2、扣繳義務人采取前項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shù)額占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數(shù)額在一萬元以上的,除依法追繳稅款外,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罰;數(shù)額不滿一萬元或者數(shù)額占應納稅額不到百分之十的,由國家稅務機關依法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稅款,并處以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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