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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股權投資業(yè)務所得稅問題及其會計處理

2002-8-29 16:41 林斌、黃善東 【 】【打印】【我要糾錯
  為適應企業(yè)改革的需要,鼓勵和促進正常投資活動的健康發(fā)展,規(guī)范和加強對企業(yè)投資資產增值轉移等應稅行為的管理,國家稅務總局于2000年6月21日下發(fā)了《關于企業(yè)股權投資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0]118號文件,以下簡稱《通知》),對企業(yè)股權投資中的涉及所得稅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根據《通知》規(guī)定,并結合《投資》準則及其《指南》,本文擬對企業(yè)進行股權投資時有關所得稅的核算進行探討。

  一、企業(yè)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時的所得稅處理 企業(yè)在投資交易發(fā)生時,當投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或取得股權的公允價值超過投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時,應按《通知》規(guī)定將其分解成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yè)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其超出的差額應先計繳所得稅,扣除應交的所得稅后的余額則計入資本公積準備項目(反之則將該差額確認為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待對該項投資處置時,再將其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科目中。 [例1] A公司以固定資產對B企業(yè)進行股權投資,其投資額占B企業(yè)注冊資本的18%,A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率33%。A公司投出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750000元(不考慮折舊),資產評估價值780000元。(A公司對B企業(yè)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B企業(yè)在接受A公司投資后的兩年內未發(fā)放任何形式的股利)。會計處理分析如下:

 。1)固定資產評估增值額=780000—750000=30000元 
  
 。2)評估增值應交所得稅=30000 33%=9900元 
  
  (3)資本公積準備=30000—9900=20100元
  
   初始投資分錄 

  借:長期股權投資——B企業(yè)             780000 (分錄1) 
    貸:固定資產                         750000 
      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                 20100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9900 

  待以后A公司處置該項投資時 

  借: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            20100 (分錄2)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               20100 

  另外,按《通知》規(guī)定,如果上述資產轉讓所得數額較大,在一個納稅年度確認實現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作為遞延所得,在投資交易發(fā)生當期及隨后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內平均攤轉到各個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如上例中A公司的應交所得稅經稅務機關批準,可在今后三個納稅年度內分期繳納的話,則其分錄應編制如下:

  初始投資分錄 

  借:長期股權投資——B企業(yè)      780000 (分錄3) 
    貸:固定資產                   750000 
      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            20100 
      遞延稅款                    9900

  攤轉各期應交所得稅 
         
  借:遞延稅款            3300 (分錄4)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00 
  
  待以后A公司處置該項投資時,再編制分錄2。 

  二、企業(yè)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一)若企業(yè)將其股權投資進行轉讓,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yè)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 
  
  [例2] 承[例1],二年后A公司將該投資轉讓,獲得轉讓價款800000元(二年內公司未追加投資,也未獲得任何形式的分配)。則轉讓股權分錄: 

  借:銀行存款           800000 (分錄5) 
    貸:長期股權投資——B企業(yè)         780000 
      投資收益——股權投資轉讓收益      20000 

  股權轉讓所得應交所得稅=20000 33%=6600元,應編分錄: 
    
  借:所得稅             6600 (分錄6)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6600 

  同時,結轉資本公積準備,編制分錄2。 

  (二)若企業(yè)將其股權進行轉讓,轉讓損失可在所得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內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投資企業(yè)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例3] 承[例1],若A公司以760000元將該股權進行出讓,則出現股權轉讓損失,應編分錄:
  
  借:銀行存款              760000
    投資收益——股權投資轉讓收益    20000 (分錄7) 
    貸:長期股權投資——B企業(yè)           780000
   
  同時結轉資本公積準備,編制分錄2。 上述出現的股權轉讓損失,A公司可按《通知》的規(guī)定在有關納稅年度獲得稅前抵扣,A公司應注意對相應年度的利潤總額進行納稅調整。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中還規(guī)定,被投資企業(yè)對投資方的分配支付額,如果超過投資企業(yè)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的,其差額視同投資成本的回收,應沖減投資成本;若該差額繼續(xù)超過投資成本時,其超過部分應視為投資企業(yè)的股權轉讓收益,并入企業(yè)的應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例4] 承[例1],若上述A公司在投資后的第一年,從B企業(yè)分得股利分別為700000元和800000元,且B企業(yè)在接受A公司投資后無任何盈余和虧損。

  1)第一種情況,分得的股利700000元小于投資的賬面成本,故可直接沖減投資成本,編制分錄略; 
  
  2)第二種情況,分得的股利800000元超過投資成本20000元(800000-780000=20000元),故其中的780000元沖減投資成本,另20000元則視同股權的轉讓所得,并入企業(yè)的應稅所得,計繳所得稅。編制分錄: 

  借:應收股利——B企業(yè)      800000 (分錄8) 
    貸:長期股權投資——B企業(yè)       780000
      投資收益——股權投資收益      20000

  同時,確認應繳所得稅(20000X33%=6600),應編分錄6。 三、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的投資所得,若屬于從被投資企業(yè)所得稅后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中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性質的投資收益,在投資方適用的所得稅率高于被投資方適用的所得稅率時,應按規(guī)定補繳企業(yè)所得稅(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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