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2001年6月購入1臺設備,價稅合計200000元(預計使用年限10年,不考慮凈殘值)。2001年12月31日,提取減值準備 19000元。2003年1月將該設備出售,取得收入176800元(含稅)。公司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所得稅。請問我公司的上述業(yè)務如何進行會計處理?資產減值準備如何進行納稅調整?
答:企業(yè)會計制度規(guī)定,企業(yè)應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終對各項資產進行檢查,合理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fā)生的損失,計提包括壞賬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等各項資產減值準備,并計入當期損益;根據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按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壞賬準備可以在稅前扣除,超過該比例的壞賬準備及其他減值準備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yè)在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時,應根據稅法進行納稅調整。貴公司的會計處理和相關納稅調整如下:
購入設備時:
借:固定資產200000
貸:銀行存款200000.
該企業(yè)7月~12月共計提折舊10000元:
借:制造費用10000
貸:累計折舊10000.
2001年12月31日提取減值準備19000元:
借:營業(yè)外支出-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19000
貸:固定資產減值準備19000.
應納所得稅調增額為6270(19000×33%):
借:遞延稅款627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6270.
2002年提取折舊18000元[(200000-10000-19000)÷9.5]:
借:制造費用18000
貸:累計折舊18000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660
貸:遞延稅款660.
按照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已提取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如果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可按提取減值準備前的賬面價值確定可扣除的折舊額或攤銷額,故應按固定資產的歷史成本確定當年可扣除的折舊額20000元,而不是會計確認的折舊額18000元,故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000元。
2003年1月出售時:
借:累計折舊28000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19000
固定資產清理153000
貸:固定資產200000
借:銀行存款176800
貸:固定資產清理176800
借:固定資產清理23800
貸:營業(yè)外收入-處理固定資產收益23800.
雖然會計上確認該設備的處置收益為23800元,但實際為4800元(處置收入176800-處置成本172000)。從稅法的角度,計稅收入為 176800元,計稅成本為170000(200000-10000-20000),處置收益為6800.故在申報2003年的所得稅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00元(6800-4800),同時由于處置設備而轉銷固定資產減值準備19000元,合計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7000元。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5610
貸:遞延稅款5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