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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應收不帶息票據的處理

2006-6-1 13:5  【 】【打印】【我要糾錯

  小企業(yè)將持有的應收票據(不帶息票據)背書轉讓,以取得所需物資,借記“材料、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應計入取得物資成本的價值借記“庫存商品”等科目,按應收票據的賬面余額貸記“應收票據”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舉例如下:某小企業(yè)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4年11月1日向A公司銷售商品一批,按所簽合同采用商業(yè)匯票結算。商品價款35000元,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票據為不帶息票據,期限為3個月。該企業(yè)2005年1月5日將持有的應收票據背書轉讓給B公司以取得所需材料,該批材料價款50000元,增值稅8500元。另外,以轉賬支票補付材料差價款5850元,支付C運輸公司材料運輸雜費650元。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2004年11月1日銷售商品收到票據

  借:應收票據——A公司 4095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35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950

  ②2005年1月5日將應收票據背書轉讓

  借:在途物資 5065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8500

   貸:應收票據——A公司 40950

     銀行存款 18200

 、鄄牧鲜盏津炇杖霂

  借:材料 50650

   貸:在途物資 5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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