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企業(yè)購進商品,應根據(jù)銷貨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記載的銷貨金額,借記“物資采購”賬戶,按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中注明的增值稅額以及付款情況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或“待攤費用—待抵扣進項稅額”賬戶,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等賬戶。商品人庫時,按商品的含稅售價借記“庫存商品”賬戶,按不含稅的進價貸記“物資采購”賬戶,再按兩者的差額貸記“商品進銷差價”賬戶。
例如,天隆商場為從事商品零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4年7月購進空調器50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單價2 500元,金額125 000元,增值稅額21250元;該空調器的含稅零售價為3 510元/臺;商品已驗收人庫,貨款以銀行存款支付。則天隆商場會計處理如下:
。1)購進商品,支付貨款時:
借:物資采購 125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1 250
貸:銀行存款 146 250
(2)商品驗收人庫時:
借:庫存商品 175 500
貸:物資采購 125 000
商品進銷差價 50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