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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交換的涉稅處理

2008-1-29 13:43 逯統(tǒng)明 秦文嬌 【 】【打印】【我要糾錯

  新準則在流轉稅的計算上引入了“公允價值”的概念,而稅法上對流轉稅則按計稅收入處理,二者對流轉稅的處理存在差異。筆者以新《企業(yè)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為例進行了以下分析,以饗讀者。

  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會計規(guī)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一)該項交換具有商業(yè)實質;(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本文主要討論公允價值下的涉稅處理。

  稅法規(guī)定:非貨幣性交易都應該做視同銷售處理,按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計稅價格)確認其計稅收入。在以物易物活動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雙方都應按照換出貨物的市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其他合法票據。此處,換出貨物的市價等同于新準則中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此,無論是固定資產還是存貨其公允價值都應以其含稅價作為確定的基礎,因為含稅價等同于市價。

  [例1]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經與乙公司協(xié)商,甲公司將庫存原材料與乙公司生產的庫存商品進行交換。甲公司換出原材料的賬面價值為200萬元,公允價值和計稅價格均為220萬元。乙公司庫存商品的賬面價值為180萬元,公允價值和計稅價格均為220萬元。假設甲、乙公司換出資產均未計提減值準備,該交換具有商業(yè)性質,不考慮除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相關稅費。

  分析:以甲公司為例,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guī)定,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以公允價值確定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另外,如果換出的資產是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根據新《企業(yè)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應作為“利得”或“損失”,記入“營業(yè)外收入”或“營業(yè)外支出”科目。如果換出的資產是長期股權投資的,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相關規(guī)定,應記入“投資收益”。

  甲公司會計處理:

  借:庫存商品 1880342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19658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  1880342(2200000÷1.1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19658(1880342×17%)

  結轉成本:

  借:其他業(yè)務成本 2000000
    貸:原材料 2000000

  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消費稅的會計處理

  根據消費稅政策規(guī)定,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另外,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凡非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其他方面應當納稅的,其計稅價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確定。

  [例2] 接例1,乙公司將自產庫存消費品換取甲公司原材料作為生產資料,該庫存消費品本月平均含稅價格為220萬元,最高銷售價格為260萬元,消費稅率為10%.

  分析:以乙公司為例,一般情況下,消費稅和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相同,但納稅人將應稅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時,應當以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而增值稅則采用平均價格計算。

  乙公司會計處理:

  借:原材料 1880342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19658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880342(2200000÷1.1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19658(1880342×17%)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2000000
    貸:庫存商品 2000000

  計提消費稅:

  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222222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222222(2600000/1.17×10%)

  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營業(yè)稅會計處理

  根據《營業(yè)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這里的有償包括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梢娨詿o形資產或不動產為標的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屬于銷售行為繳納營業(yè)稅。其計稅價格主要是根據市場價格來確定。

  根據新《企業(yè)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及《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guī)定:收入,是指企業(yè)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在新準則下以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為標的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并非“日常活動”發(fā)生的經常性項目,不適合收入的概念。

  [例3] 丙公司以賬面原值為15萬元,累計折舊為9萬元,公允價值為5萬元的廠房換取丁公司的一條生產線,該生產線的公允價值為5萬元,假設以上資產均未計提減值準備,該交換具有商業(yè)性質,不考慮除營業(yè)稅以外的其他相關稅費。

  分析:新《企業(yè)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規(guī)定:當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滿足兩個條件時,可采用公允價值計價方式。條件一是該交易具有商業(yè)實質,條件二是換入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以公允價值計價時,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即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丙公司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60000
    累計折舊 90000
    貸:固定資產———廠房  150000

    借:固定資產———生產線  52500
      營業(yè)外支出 1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6000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yè)稅 2500(5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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