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边@是對授意、指使、強令他人偽造、變造或者隱匿、故意銷毀會計資料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
所謂“授意”,就是指行為人通過暗示方式使他人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告的違法行為。這里講的“他人”應作廣義的理解,既包括法人、自然人,同時,也應包括單位及其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就是說只要有條件實施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理解為他人(下同)。
所謂“指使”,就是指行為人利用職權或者特殊的地位通過明示方式,要求他人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所謂“強令”,就是指指明知其命令是違反法律的,而利用職權強迫他人執(zhí)行其命令,實施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范,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