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貨物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經(jīng)營行為:受托方不墊付資金,銷貨方將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fā)票轉(zhuǎn)交給委托方;受托方按代購實際發(fā)生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jié)算貨款,并另收取手續(xù)費。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代購貨物免征增值稅!边@一規(guī)定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提供了籌劃空間,小規(guī)模納稅人據(jù)此籌劃,可降低稅負,擴大銷售。
如:A公司欲向B公司購進一批貨物,A公司購進貨物價款合計90萬元(適用增值稅率17%),B公司銷售貨物價款合計110萬元,A公司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B公司是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率17%,雙方繳納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均為7%和3%,本文中除注明外,貨物價款均為不含稅價。A公司設(shè)計兩種方案:
方案一:購進后銷售,含稅售價為104萬元。A公司應納增值稅:104÷(1+4%)×4% =4(萬元),城建稅、教育費附加0.4萬元,稅負總額4.4萬元,稅前收益104÷(1+4%)-90×(1+17%)-0.4=-5.7(萬元);B 公司應納增值稅110×17%-4=14.7(萬元),城建稅、教育費附加1.47萬元,總額16.17萬元,稅前收益:110-104÷(1+4%)- 1.47=8.53(萬元)。
方案二:代購貨物,B公司支付手續(xù)費10萬元。A公司應納營業(yè)稅10×5%=0.5(萬元),城建稅、教育費附加0.05萬元,稅負總額0.55萬元,稅前收益10-0.55=9.45(萬元);B公司應納增值稅110×17%-90×17%=3.4(萬元),城建稅、教育費附加0.34萬元,稅負總額3.74萬元,稅前收益110-90-10-0.34=9.66(萬元)。
從A公司的籌劃方案看,采用方案二時,A、B公司稅負總額較方案一降低,A公司可實現(xiàn)盈利,B公司稅前收益較方案一增加,因此方案二是比較理想的方案。但是B公司能否同意方案二呢?
企業(yè)的經(jīng)濟行為應充分考慮對方的經(jīng)濟利益,在本例中,A公司設(shè)計的方案應充分考慮B公司的利益,即不能使B公司比從一般納稅人企業(yè)購進貨物減少收益。
下面分析假如B公司從一般納稅人企業(yè)購進貨物的情況。
如:B公司從C公司購進一批貨物,C公司購進貨物價款90萬元,B公司銷售110萬元,C公司、B公司均是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率均為17%,雙方繳納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均為7%和3%.B公司有兩種購進方案:
方案甲:直接購進,購進貨物價款100萬元。C公司應納增值稅100×17%-90×17%=1.7(萬元),城建稅、教育費附加0.17萬元,稅負總額1.87萬元,稅前收益100-90-0.17=9.83(萬元);B公司應納增值稅110×17%-100×17%=1.7(萬元),城建稅、教育費附加0.17萬元,稅負總額1.87萬元,稅前收益110-100-0.17=9.83(萬元)。
方案乙:委托C公司代購貨物,B公司支付手續(xù)費10萬元。C公司應納營業(yè)稅10×5%=0.5(萬元),城建稅、教育費附加0.05萬元,稅負總額0.55萬元,稅前收益10-0.55=9.45 (萬元);B公司應納增值稅110×17%-90×17%=3.4(萬元),城建稅、教育費附加0.34萬元,稅負總額3.74萬元,稅前收益110- 90-10-0.34=9.66(萬元)。
可以看出,B公司采用方案甲時,較采用方案乙稅負總額降低、稅前收益增加,C公司采用方案乙較采用方案甲稅負總額雖有所降低,但即使與B公司協(xié)商,仍不足以彌補B公司的損失。因此,方案甲是比較理想的方案。
可見,A公司要想與B公司達成代購協(xié)議,A公司應在手續(xù)費上讓利B公司,以彌補B公司較采用方案甲多負擔的增值稅1.7萬元,A公司收取的手續(xù)費至多應為10-1.7÷(1-33%)=7.46(萬元)。
這時方案二變?yōu)椋捍徹浳,另支付手續(xù)費7.46萬元。A公司應納營業(yè)稅7.46×5%=0.37(萬元),城建稅、教育費附加0.04萬元,稅負總額 0.41萬元,稅前收益7.46-0.41=7.05(萬元);B公司應納增值稅110×17%-90×17%=3.4(萬元),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0.34萬元,稅負總額3.74萬元,稅前收益110-90-7.46-0.34=12.2(萬元)。
由此看出,小規(guī)模納稅人代購方案的制訂,要關(guān)注購銷雙方的利益。只有這樣,才能使稅收籌劃順利實施,為企業(yè)帶來經(jīng)濟利益,促進企業(yè)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