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取得單位發(fā)放的“雙薪”即第十三個月工資,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規(guī)定:國家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企業(yè)和其他單位在實行“雙薪制”(按照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單位為其雇員多發(fā)一個月的工資)后,個人因此而取得的“雙薪”,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上述“雙薪”所得原則上不再扣除費用,應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納稅,但如果納稅人取得“雙薪”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1600元的,應以“雙薪”所得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并減除1600元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某職工2006年元月份取得當月工資及獎金2000元,又取得第十三個月工資1000元。那么,在不考慮社會保險費、公積金等可扣除項目的前提下,該職工當月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如下:
元月份工資獎金應繳納稅款為(2000-1600)×5%=20元第十三個月工資應該納稅款為1000×10%-25(速算扣除數(shù))=75元兩項合計,該職工元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95元。
又如:某職工2006年元月份取得當月工資及獎金1500元,又取得第十三個月工資600元。那么,在不考慮社會保險費、公積金等可扣除項目的前提下,該職工當月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如下:
(1500+600-1600)×5%(速算扣除數(shù))=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