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票據權利人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請求其履行票據債務的行為。所謂提示票據就是向債務人出示票據供其觀看,請求其付款。持票人如未在票據法規(guī)定的時期內提示票據則發(fā)生其喪失追索權的效力。按期提示票據既是付款請求權的行使,也是追索權的保全行為。
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票據權利人為防止票據權利喪失而作出的努力,如向法院提起訴訟中斷時效、作成拒絕證書等。所謂中斷時效是指在票據有效期間內,持票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以前經過的票據生效時間無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時效期間。比如某匯票從2月1日生效,有效期為1個月。2月26日持票人因某種理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斷時效,即以前的25天無效,從26日起重新計算時效。所謂拒絕證書是證明待票人已有法定或約定期間內為行使和保全票據權利的必要行為,但行為的后果被拒絕的證明書。拒絕證書一般由持票人向公證處、法院或銀行申請,由其調查后作出。持票人票據權利的行使和保全,應當在規(guī)定的場所和時間進行,依據《票據法》規(guī)定,“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或者保全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yè)場所和營業(yè)時間內進行,票據當事人無營業(yè)場所的,應當在其住所進行?!?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