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guī)定,匯入銀行對開立賬戶的收款單位的款項應直接轉入收款單位的賬戶。采用信匯方式的,收款單位開戶銀行(即匯入銀行)在信匯憑證第四聯上加蓋“轉訖”章后交給收款單位,表示匯款已由開戶銀行代為進賬。采用電匯方式的,收款單位開戶銀行根據匯出行發(fā)來的電報編制三聯聯行電報劃收款補充報單,在第三聯上加蓋“轉訖”章作收賬通知交給收款單位,表明銀行已代為進賬。收款單位根據銀行轉來的信匯憑證第四聯(信匯)或聯行電報劃收款補充報單(電匯)編制銀行存款收款憑證,借記“銀行存款”賬戶,貸記有關賬戶(依據匯款的性質而定)。如對方匯款是用來償付舊欠,則收款單位收款憑證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如果屬于對方單位為購買本單位產品而預付的貨款,則收款憑證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待實際發(fā)貨時,再根據有關原始憑證編制轉賬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借:預收貨款
貸:產品銷售收入(或商品銷售收入等)
如果款到即發(fā)貨,也可直接編制收款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產品銷售收入(或商品銷售收入等)
需要在匯入銀行支取現金的,信匯(或電匯)憑證上“匯款金額”欄必須注明“現金”字樣,可以由收款人填制一聯支款單連同信匯憑證第四聯(或聯行申報劃收款補充報單第三聯),并攜帶有關身份證件到匯人銀行取款。匯入銀行審核有關證件后一次性辦理現金支付手續(xù)。在匯款憑證上未填明“現金”字樣,需要在匯入銀行支取現金的單位,由匯入銀行按照現金管理的規(guī)定支付。
對留行待取的匯款,收款人應隨身攜帶身份證件或匯入地有關單位足以證實收款人身份的證明去匯入銀行辦理取款。匯入銀行向收款人問明情況,與信、電匯憑證進行核對,并將證件名稱、號碼、發(fā)證單位名稱等批注在信、電匯憑證空白處,并由收款人在“收款人蓋章”處簽名或蓋章,然后辦理付款手續(xù)。如果憑印鑒支取的,收款人所蓋印章必須同預留印鑒相同。
收款人需要在匯入地分次支取匯款的,可以由收款人在匯入銀行開立臨時存款戶,將匯款暫時存入該賬戶,分次支取。臨時存款賬戶只取不存,付完清戶,不計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