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業(yè)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種借款。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種借款,在“長期借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業(yè)借入的各種短期借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借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發(fā)生的短期借款利息應當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預提費用”、“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債權人設置明細賬,并按借款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yè)尚未償還的短期借款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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