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地[2007]138號
頒布時間:2007-04-11 09:14:06.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源自正保會計網校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稅的清算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87號)文件精神,現將商品住宅土地增值稅核定扣除項目金額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依照執(zhí)行。
一、本通知適用于對商品住宅項目清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房地產開發(fā)成本中“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fā)間接費用(以下簡稱四項成本)”的金額標準核定。
二、土地增值稅清算項目的四項成本應按實際發(fā)生額據實扣除,但發(fā)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本通知規(guī)定的標準核定扣除:
?。ㄒ唬o法按清算要求提供開發(fā)成本核算資料的;
?。ǘ┨峁┑拈_發(fā)成本資料不實的;
?。ㄈ┌l(fā)現《鑒證報告》內容有問題的;
?。ㄋ模┨搱蠓康禺a開發(fā)成本的;
(五)清算項目的四項成本扣除額明顯高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制定的商品住宅單位面積建安造價扣除金額標準,又無正當理由的。
三、高層商品住宅(7層以上)單位面積建安造價允許扣除金額標準為每平方米2263元;多層商品住宅(7層及以下)單位面積建安造價允許扣除金額標準為每平方米1560元。
四、對于不同竣工年代的商品住宅項目,可以按照《分類房產單位面積建安造價年度修正系數表》進行相應系數修正。
五、核定四項成本應先將清稅項目的高層與多層房屋分別對照適用的核定建安造價金額,確定四項成本的扣除金額。具體計算公式為:
核定扣除的四項成本=建安造價×清算建筑面積×年度修正系數六、本通知中單位面積建安造價金額和年度修正系數參照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定額標準,結合專家經驗和市場狀況制訂,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根據情況不定期進行調整。
二ОО七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