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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對資產評估機構一九九四年情況進行年檢并將年檢工作作為例行制度的通知

國資辦發(fā)[1994]94號

頒布時間:1994-12-2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公室、處):

  對資產評估機構一年一度的年檢工作,是加強監(jiān)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據一些省市建議和兩年來年檢工作的實踐,決定從1995年起將此項工作提前安排進行。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國對資產評估機構1994年情況的年檢工作,各地方應于1995年3月底以前完成;5月份以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完成對地方重點省市及評估機構的抽查;6月底前向全國通報年檢情況。

  二、年檢工作的組織領導、范圍、內容、方法、確認年檢結果及需要填報的年檢表,比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資辦發(fā)[1994]10號《關于1994年對評估機構進行年檢的通知》辦理。其中,年檢方法可采取以審查年檢材料、報表為主,對重點機構進行實地核查的方式。

  三、針對1994年年檢發(fā)現的有些機構注冊資金偏少,風險準備金不到位,財務會計制度不統(tǒng)一,財務報表不規(guī)范,不及時報送年檢材料,土地、房產和機械設備等專職人員數量達不到規(guī)定要求等問題,為提高中介性機構法規(guī)意識、風險意識,加強其自律性,將上述問題列為1995年年檢工作的重點,并作如下規(guī)定:

 ?。ㄒ唬┓踩〉觅Y產評估正式資格的機構,注冊資金應不少于30萬元;不足30萬元的,不加蓋年檢章,應于1995年6月底以前補足后再加蓋年檢合格章。

 ?。ǘ┓惨验_展資產評估業(yè)務并獲得相應業(yè)務收入的機構,必須按規(guī)定提足風險準備金。

 ?。ㄈ┰谖粗瓢l(fā)《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制度》以前,應按照財政部關于同意印發(fā)《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制度(試行)》的通知,比照其試行制度辦理。

 ?。ㄋ模┓参窗匆?guī)定上報年檢有關材料、報表的,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下級及所轄評估機構進行通報批評或中止、取消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資格,同時抄報我局評估中心?!∷?、各地國有資產管理局應于3月底以前,將年檢綜合報告及《年檢情況確認匯總表》(見附件)一并報送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評估中心。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各資產評估機構要高度重視年檢工作。以后如無特殊情況不再另行布置年檢工作,每年對上年度的年檢均按例行制度辦理。

  附件:評估機構年檢情況確認匯總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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