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1]39號
頒布時間:2001-03-1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交通廳(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經國務院批準,對下列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一、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部門用于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警)、聯(lián)絡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號的車輛(以下簡稱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
二、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用現(xiàn)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
三、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
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的型號和配置數(shù)量、流向,每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下達。車輛注明登記地車輛購置稅征收部門據(jù)此辦理免征車輛購置稅手續(xù)。
本通知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