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1]160號
頒布時間:2001-09-0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稅[2009]61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失效。
為進一步完善營業(yè)稅政策,經研究,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十一條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細則》第十一條“負有營業(yè)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fā)生應稅行為并向對方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包括獨立核算的單位和不獨立核算的單位”中的“向對方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是指發(fā)生應稅行為的獨立核算單位或者獨立核算單位內部非獨立核算單位向本獨立核算單位以外單位和個人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內部非獨立核算單位從本獨立核算單位內部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獨立核算單位是指: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的企業(yè)。
(二)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三、納稅人必須將為本獨立核算單位內部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取得收入和為本獨立核算單位以外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取得的收入分別記賬,分別核算。凡未分別記賬,未分別核算的,一律征收營業(yè)稅。
四、本通知自2001年9月1日開始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