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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提供泥漿工程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375號

頒布時間:2005-04-2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中國南海麥克巴泥漿有限公司泥漿銷售征稅問題的請示》(深國稅發(fā)〔2004〕202號)收悉。經(jīng)研究,批復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作開采海洋石油提供應稅勞務適用營業(yè)稅稅目、稅率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42號)所稱“泥漿工程”,是指為鉆井作業(yè)提供泥漿和工程技術服務的行為。納稅人按照客戶要求,為鉆井作業(yè)提供泥漿和工程技術服務的行為,應按提供泥漿工程勞務項目,照章征收營業(yè)稅,不征收增值稅。

  二、無論納稅人與建設單位如何核算,其營業(yè)額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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