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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二甲醚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通知[失效](2009.1.1)

財稅[2008]72號

頒布時間:2008-06-10 14:51:28.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根據(jù)財稅[2009]9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為促進二甲醚的推廣使用,經(jīng)國務院批準,現(xiàn)將二甲醚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稅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本通知所稱二甲醚,是指化學分子式為CH3OCH3,常溫常壓下為具有輕微醚香味,易燃、無毒、無腐蝕性的氣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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