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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的更正通知

國稅發(fā)[1994]084號

頒布時間:1994-03-2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國稅函發(fā)[1993]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有如下錯誤,請予更正:

  一、"三,關于計稅依據(jù)問題"第(二)項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條例實施細則》……",應改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二、"四,關于納稅地點問題"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條例實施細則》……,"應改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三、國家計劃內卷煙生產企業(yè)名單中應增加下列煙廠:

  1湖北 巴東卷煙廠

  2四川 巫山卷煙廠

  3廣西 浦北卷煙廠

  另外四川中山雪茄煙廠應改為中江雪茄煙廠。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號灰色字體部分失效。

  特此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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