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1183號
頒布時間:2006-12-06 08:29: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根據財稅[2008]168號文件規(guī)定,本法規(guī)失效。
你局《關于生物柴油是否征收消費稅問題的請示》(青國稅發(fā)〔2006〕165號)收悉,批復如下:
根據《汽油、柴油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國稅發(fā)〔1998〕192號)的規(guī)定,以動植物油為原料,經提純、精煉、合成等工藝生產的生物柴油,不屬于消費稅征稅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