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提供計算機軟件使用權所收取的使用費征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發(fā)[1994]304號

頒布時間:1994-06-1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北京市稅務局:

  1994年6月1日京稅外(94)343號<關于對外商提供計算機軟件的使用所收取的使用費征稅問題的請示>收悉,關于外商向中國境內用戶售讓計算機軟件或提供計算機軟件使用權征稅問題,我局曾以(86)財稅字第235號做出規(guī)定,現(xiàn)對該文第1條的有關內容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外商以提供專利或版權使用許可形式向中國境內用戶提供計算機軟件使用權,或雖然計算機軟件未作為專利權或版權,但以對其使用范圍,方式和期限等規(guī)定限制性條款的形式向中國境內用戶提供計算機軟件使用權,對外商由此所收取的使用費應作為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征收所得稅。

  二、凡外商向中國境內用戶轉讓計算機軟件不是采取提供使用權方式,對軟件使用沒有規(guī)定任何限定條件的,對外商由此所取得的收入,可作為銷售計算機附屬產品的收入,不征收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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