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釩礦石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20號

頒布時間:2006-08-30 09:01:14.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為促進釩礦石資源的合理開發(fā)利用,經研究,現將釩礦石資源稅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我國境內開采釩礦石(含石煤釩)的單位和個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guī)定繳納資源稅。

  二、釩礦石(含石煤釩)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為每噸12元。

  三、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執(zhí)行。

  請遵照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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