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令[1991]第79號
頒布時間:1991-03-2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務院
現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1991年國庫券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1991年3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1991年國庫券條例
第一條、為了集中社會資金,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決定發(fā)行1991年國庫券。
第二條、國庫券的發(fā)行對象是:公民個人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國庫券發(fā)行的數額為100億元。
第四條、國庫券本金的償還期為3年,從1994年7月1日起一次償還。
第五條、國庫券的年利率為10%。國庫券從當年7月1日起計息,國庫券利息在償還本金時一次付給,不計復利。
第六條、國庫券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票面額分為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5種。
第七條、國庫券從當年4月15日開始發(fā)行、10月15日結束。
第八條、國庫券發(fā)行實行認購的辦法。公民個人和個體工商戶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認購,并應當按期完成認購任務。
第九條、國庫券的發(fā)行和還本付息事宜,由各級人民政府統(tǒng)一領導,銀行、財政、郵政部門多渠道辦理。
第十條、國庫券可以在國家指定的交易場所辦理轉讓,但不得作為貨幣流通。國庫券轉讓的具體事宜,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一條、發(fā)行國庫券籌集的資金,由國務院統(tǒng)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條、對偽造國庫券或者破壞國庫券信譽者,依法懲處。
第十三條、購買國庫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
第十四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五條、本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