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險字[1981]14號
頒布時間:1981-08-0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 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
三月二十五日來函收到,現(xiàn)對所詢問題答復如下:
一、按照一九七八年《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曾榮獲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范稱號的工人,是指在中共中央、國務院召開的全國性會議上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范”榮譽稱號的工人(包括一九五0年、一九五六年、一九五九年三屆全國勞動模范、先進生產者代表會議的個人代表),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曾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范稱號的公社社員,以后被招收當工人的,退休時也可以享受提高退休費標準的待遇。
二、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范稱號的工人,按照《暫行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退職的,不能提高退職生活費標準。
三、一九六五年以來,在全國召開的工業(yè)學大慶、農業(yè)學大寨、財貿雙學會議以及科學大會上受表彰的先進生產(工作)者(不含先進單位的代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稱號的工人,可以按《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享受提高退休費標準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