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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如何認定暴雨問題的復函

法(經)函[1991]70號

頒布時間:1991-07-1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人民法院

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1)內法經請字第2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鑒于1985年8月24日(即23日的20時至24日的20時)的降雨量達到暴雨標準,如保險標的物是由于該日降雨遭受損失的,應由保險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確定具體賠償額時,應從實際情況出發(fā),按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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