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令2007年第16號
頒布時間:2007-04-30 14:30:29.000 發(fā)文單位:商務部
《商業(yè)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已于2007年4月6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第六次部務會討論通過,現(xiàn)予以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長:薄熙來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
商業(yè)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特許人與被特許人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商業(yè)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關聯(lián)公司,是指特許人的母公司、特許人直接或間接擁有全部或多數(shù)股權的子公司、與特許人直接或間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擁有全部或多數(shù)股權的公司。
第四條 特許人應當按照《條例》的要求,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披露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五條 特許人進行信息披露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特許人及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
1、特許人名稱、通訊地址、聯(lián)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注冊資本額、經營范圍以及現(xiàn)有直營店的數(shù)量、地址和聯(lián)系電話。
2、特許人從事商業(yè)特許經營活動的概況。
3、特許人備案的基本情況。
4、如果由特許人的關聯(lián)公司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和服務,應當披露該公司的基本情況。
5、特許人或其關聯(lián)公司在過去五年內破產或申請破產情況。
?。ǘ?特許人擁有經營資源的基本情況。
1、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能夠提供的注冊商標、企業(yè)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經營模式及其它經營資源情況。
2、如果上述所列經營資源的所有者是特許人的關聯(lián)公司,披露該關聯(lián)公司的基本信息,特許人同時應當說明一旦解除與該關聯(lián)公司的授權合同,如何處理該特許經營系統(tǒng)。
3、特許人(或其關聯(lián)公司)的注冊商標、企業(yè)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涉及訴訟或仲裁的情況。
(三) 特許經營費用的基本情況。
1、特許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費用的種類、金額、標準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應當說明原因,收費標準不統(tǒng)一的,應當披露最高和最低標準,并說明原因。
2、保證金的收取、返還條件、返還時間和返還方式。
3、要求被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
?。ㄋ模?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服務、設備的價格、條件等情況。
1、被特許人是否必須從特許人(或其關聯(lián)公司)處購買產品、服務或設備及相關的價格、條件等。
2、被特許人是否必須從特許人指定(或批準)的供應商處購買產品、服務或設備。
3、被特許人是否可以選擇其他供應商,以及供應商應具備的條件。
?。ㄎ澹?為被特許人持續(xù)提供服務的情況。
1、業(yè)務培訓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包括培訓地點、方式和時間長度。
2、技術支持的具體內容,說明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的目錄及相關頁數(shù)。
?。?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jiān)督的方式和內容。
1、特許人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jiān)督的方式和內容,被特許人須履行的義務和不履行義務的后果。
2、特許人對消費者投訴和賠償是否承擔連帶責任,如何承擔。
?。ㄆ撸?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情況。
1、投資預算可以包括下列費用:加盟費;培訓費;房地產和裝修費用;設備、辦公用品、家具等購置費;初始庫存;水、電、氣費;為取得執(zhí)照和其他政府批準所需的費用;啟動周轉資金。
2、上述費用的數(shù)據(jù)來源和估算依據(jù)。
(八) 中國境內被特許人的有關情況。
1、現(xiàn)有和預計被特許人的數(shù)量、分布地域、授權范圍、有無獨家授權區(qū)域(如有,應說明預計的具體范圍)的情況。
2、對被特許人進行經營狀況評估情況,特許人披露被特許人實際或預計的平均銷售量、成本、毛利、純利的信息,同時應當說明上述信息的來源、時間長度、涉及的特許經營網點等,如果是估算信息,應當說明估算依據(jù),并明示被特許人實際經營狀況與估計可能會有不同。
(九) 最近2年的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審計的特許人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和審計報告摘要。
?。ㄊ?特許人最近5年內與特許經營相關的重大訴訟和仲裁情況。
1、重大訴訟和仲裁指涉及標的額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訴訟和仲裁。
2、應當披露此類訴訟的基本情況、訴訟所在地和結果。
?。ㄊ唬?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違法經營記錄情況,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1、被有關行政執(zhí)法部門處以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的。
2、被判處刑事責任的。
(十二) 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1、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2、如果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與特許人(或關聯(lián)公司)簽訂其它有關特許經營的合同,應當同時提供此類合同樣本。
第六條 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其發(fā)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單個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
第七條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披露信息前,有權要求被特許人簽署保密協(xié)議。
第八條 特許人在向被特許人進行信息披露以后,被特許人應當就所獲悉的信息內容向特許人出具回執(zhí)說明(一式兩份),由被特許人簽字,一份由被特許人留存,另一份由特許人留存。
第九條 特許人隱瞞應當披露而沒有披露的信息或者披露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條 特許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被特許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經查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