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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wǎng)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1]24號

頒布時間:2001-06-2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2次會議通過)

  為了正確審理涉及計算機網(wǎng)絡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的民事糾紛案件(以下簡稱域名糾紛案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對于涉及計算機網(wǎng)絡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查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條 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fā)現(xiàn)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涉外域名糾紛案件包括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yè)或組織、國際組織,或者域名注冊地在外國的域名糾紛案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fā)生的涉外域名糾紛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編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

  第三條 域名糾紛案件的案由,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并在其前冠以計算機網(wǎng)絡域名;爭議的法律關系的性質難以確定的,可以通稱為計算機網(wǎng)絡域名糾紛案件。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ㄒ唬┰嬲埱蟊Wo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ǘ┍桓嬗蛎蚱渲饕糠謽嫵蓪υ骜Y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ㄈ┍桓鎸υ撚蛎蚱渲饕糠植幌碛袡嘁?,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

  (四)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

  第五條 被告的行為被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惡意;

 ?。ㄒ唬樯虡I(yè)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

  (二)為商業(yè)目的注冊、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wǎng)站的混淆,誤導網(wǎng)絡用戶訪問其網(wǎng)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

 ?。ㄈ┰s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ㄋ模┳杂蛎笞约翰⒉皇褂靡参礈蕚涫褂?,而有意阻止權利人注冊該域名的;

 ?。ㄎ澹┚哂衅渌麗阂馇樾蔚?。

  被告舉證證明在糾紛發(fā)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區(qū)別,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其不具有惡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認定被告具有惡意。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第七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域名糾紛案件中,對符合本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構成侵權的,應當適用相應的法律規(guī)定;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第四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涉外域名糾紛案件,依照民法通則第八章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八條 人民法院認定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注銷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請求判令由原告注冊使用該域名;給權利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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