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令2001年第10號
頒布時間:2001-11-30 17:13:31.000 發(fā)文單位:交通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船舶引航活動,維護國家主權,保障水上人命財產安全,適應水上運輸和港口生產的需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內河和港口從事船舶引航活動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ㄒ唬┐耙绞侵敢I船舶航行、靠泊、離泊、移泊的活動(以下簡稱引航);
?。ǘ┮絽^(qū)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內河和港口為引航劃定的區(qū)域;
?。ㄈ┮綑C構是指專業(yè)提供引航服務的法人;
?。ㄋ模┮絾T是指持有有效引航員適任證書,在某一引航機構從事引航工作的人員;
?。ㄎ澹┐笆侵溉魏斡糜谒?、近水面和水下航行或者移動的船、艇、筏、移動式海上平臺,包括國內外商船、軍用船舶、公務船舶、工程船舶和漁船等。
第四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引航工作。
市(設區(qū)的市,下同)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qū)引航行政管理工作。交通部設置的長江航務管理部門負責長江干線引航行政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引航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交通部的引航管理職責是:
?。ㄒ唬┴撠熤贫▏乙秸吆鸵?guī)章,并監(jiān)督實施;
?。ǘ┴撠焺澏?、調整并對外公布引航區(qū);
(三)負責批準引航機構的設置;
?。ㄋ模嘘P部門制定引航收費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并監(jiān)督實施;
(五)負責引航業(yè)務管理和指導;
(六)負責引航員培訓、考試和發(fā)證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門的引航管理職責是:
?。ㄒ唬┴瀼貓?zhí)行有關引航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
(二)負責籌建引航機構;
?。ㄈ┴撠煴O(jiān)督管理引航收費;
?。ㄋ模┴撠熞綐I(yè)務監(jiān)督和協調。
第七條 海事管理機構的引航管理職責是:
?。ㄒ唬┴瀼貓?zhí)行有關引航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
?。ǘ┴撠煂σ綄嵤┌踩O(jiān)督管理;
?。ㄈ┙M織實施引航員培訓、考試和發(fā)證工作。
第八條 國家鼓勵采取先進技術和科學方法提高引航工作科技水平,鼓勵引航新技術研究、開發(fā)和推廣,提高引航安全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九條 下列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引航區(qū)內航行或者靠泊、離泊、移泊(順岸相鄰兩個泊位之間的平行移動除外)以及靠離引航區(qū)外系泊點、裝卸站應當申請引航:
?。ㄒ唬┩鈬埃?/p>
?。ǘ楸U洗昂叫泻透劭谠O施的安全,由海事管理機構會同市級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門提出報交通部批準發(fā)布的應當申請引航的中國籍船舶;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申請引航的其他中國籍船舶。
本條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船舶在引航區(qū)內外航行或者靠泊、離泊、移泊,可根據需要申請引航。
第二章 引航機構
第十條 依據下列原則設置引航機構:
?。ㄒ唬┯袨橥鈬昂捅仨毶暾堃降闹袊疤峁┮椒?,且年引領船舶在600艘次以上的需要,或者在引航區(qū)內未設立引航機構的;
(二)引航區(qū)內有三名以上持有有效引航員適任證書的引航員。
第十一條 引航機構的設置方案和引航具體范圍,由市級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門根據引航業(yè)務發(fā)展需要商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門(直轄市除外)審核后,報交通部批準。
第十二條 引航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撠熤朴喴焦ぷ髡鲁毯凸芾碇贫?;
?。ǘ┲朴喴椒桨负鸵秸{度計劃;
?。ㄈ┙邮芤缴暾?,提供引航服務;
?。ㄋ模┴撠熞劫M的計收和財務管理工作;
?。ㄎ澹┴撠熞絾T的聘用、培訓、晉升、獎懲等各項日常管理工作;
?。﹨⑴c涉及引航的港口、航道等工程項目研究工作;
?。ㄆ撸┌磭乙?guī)定負責引航信息統計工作。
第十三條 引航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從具有豐富引航經驗和良好管理能力的引航員中選拔。
第十四條 引航機構應當不斷提高引航工作服務質量和水平,對引航安全隱患應當及時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三章 引航員
第十五條 從事引航的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引航員適任證書。
引航員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提供引航服務,服從引航機構的安排和管理。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申領引航員適任證書:
?。ㄒ唬┚哂兄腥A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20周歲、未滿60周歲;
?。ㄈ┥眢w健康;
(四)具備大專以上航?;蛘叽榜{駛專業(yè)學歷并完成規(guī)定的專業(yè)培訓。
?。ㄎ澹o重大船舶交通責任事故記錄和嚴重違反船舶及船員管理的違章記錄。
第十七條 引航員分助理引航員、三級引航員、二級引航員、一級引航員和高級引航員。
處于各等級見習期的,為見習引航員。
助理引航員不能獨立引領船舶,見習引航員不能獨立引領見習等級或者該見習等級以上等級的船舶。
第十八條 引航員應當經過規(guī)定的培訓、考試,取得培訓合格證和引航員適任證書。
引航員考試發(fā)證的有關規(guī)定,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任何人不得偽造、變造、涂改、買賣、租借、轉讓、冒用引航員適任證書。
第二十條 各等級引航員引領船舶的范圍,由海事管理機構根據引航區(qū)的航道、通航環(huán)境、船舶的尺度和操縱特性、特定類型船舶的安全要求,商市級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門制定,報交通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引航機構應當為引航員提供下列條件:
(一)接受專業(yè)培訓、特殊培訓和提高等級培訓等各種培訓;
?。ǘ┖侠淼男菹r間;
(三)高于港航系統船舶駕駛人員平均水平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二條 引航員應當尊重被引船舶的船長和船員,按規(guī)定著裝和佩帶標志。
高級引航員應當主持或者積極參與制定引航方案。三級以上引航員應當指導助理引航員或者見習引航員引領船舶。
第二十三條 船舶接受引航服務,不解除被引船舶的船長駕駛和管理船舶的責任。
第四章 引航申請與實施
第二十四條 申請引航的船舶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相應的引航機構提出引航申請。船舶不得直接聘請引航員或者非引航員登船引航。
船舶進、出港或移泊的引航申請和變更,應當按市級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時間向引航機構提出。
第二十五條 申請引航的船舶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引航機構提供被引船舶的下列資料:
?。ㄒ唬┐?、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國籍、船舶呼號;
?。ǘ┐暗姆N類、總長度、寬度、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載重噸、總噸、凈噸、主機及側推器的種類、功率和航速;
?。ㄈ┭b載貨物種類、數量;
(四)預計抵、離港或者移泊的時間和地點;
?。ㄎ澹┰趦群痈删€航行的船隊,還應當提供拖帶的方式和隊型;
?。┢渌枵f明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引航機構在接到船舶引航申請后,應當及時安排持有有效證書的引航員,并將引航方案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引航機構應當滿足船舶提出的正當引航要求,及時為船舶提供引航服務,不得無故拒絕或者拖延。
對特殊引航作業(yè)船舶的引航,引航機構應當制訂引航方案,報市級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八條 引航機構應當根據船舶狀況和通航條件,制定合理的拖輪使用方法。被引航船舶應當根據引航機構提供的拖輪使用方法的要求安排拖輪或者委托引航機構安排拖輪,并承擔相應的費用。
第二十九條 引航員登船后,應當向被引船舶的船長介紹引航方案;被引船舶的船長應當向引航員介紹本船的操縱性能以及其他與引航業(yè)務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條 在一次連續(xù)的引航中,同時有兩名或兩名以上的引航員在船時,引航機構必須指定其中一人為本次引航的責任引航員。
第三十一條 引航員上船引領時,被引船舶應當在其主桅懸掛引航旗。任何船舶不得在非引領時懸掛引航旗。
第三十二條 引航員應當謹慎引航,按規(guī)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及時報告被引船舶動態(tài)。
引航員發(fā)現海損事故、污染事故或違章行為時,應當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三條 引航員在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有權拒絕、暫?;蛘呓K止引航,并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一)惡劣的氣象、海況;
?。ǘ┍灰安贿m航;
?。ㄈ]有足夠的水深;
?。ㄋ模┍灰暗囊教莺驼彰鞑环习踩?guī)定;
?。ㄎ澹┮絾T身體不適,不能繼續(xù)引領船舶;
?。┢渌贿m于引航的原因。
引航員在作出上述決定之前,應當明確地告知被引船舶的船長,并對被引船舶當時的安全作出妥善安排,包括將船舶引領至安全和不妨礙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停泊或者作業(yè)的地點。
第三十四條 在引航過程中被引船舶發(fā)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引航員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扇∮行Т胧p少事故損失;
?。ǘ┍M快向引航機構和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ㄈ┙邮?、配合或者協助調查水上交通事故。
引航機構應當在水上交通事故發(fā)生后24小時內向海事管理機構遞交水上交通事故報告書。
第三十五條 使用拖輪引航,拖輪應當服從引航員的指揮,并保持與引航員通訊聯系良好。引航員應當注意拖輪的安全。
第三十六條 船舶接受引航服務,被引船舶的船長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凑铡?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規(guī)定,為引航員提供方便、安全的登離船設備,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引航員安全登離船舶;
?。ǘ橐絾T提供工作便利,并配合引航員實施引航;
?。ㄈ┗卮鹨絾T有關引航的疑問,除有危及船舶安全的情況外,應當采納引航員的引航指令;
(四)在離開駕駛臺時,指定代職駕駛員并告知引航員,并盡快返回;
?。ㄎ澹┐L發(fā)現引航員的引航指令可能對船舶安全構成威脅時,可以要求引航員更改引航指令,必要時還可要求引航機構更換引航員,并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七條 引航員應當將被引船舶從規(guī)定的引航起始地點引抵規(guī)定的引航目的地。
引航員離船時應當向船長或者接替的引航員交接清楚,在雙方確認安全的情況下方可離船。
第三十八條 因惡劣的天氣或者海況,引航員不能離開船舶時,船長應當作出合理的等待,或者將船舶駛抵能使引航員安全離開船舶的地點,并負責支付因此造成的相關費用,但事先應當征得海事管理機構的同意。
第三十九條 引航機構、船舶、拖輪,均應當配備必要的通信設備或者器材,以便及時與引航員保持聯系。
第四十條 港口企業(yè)對被引船舶靠、離泊,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ㄒ唬┎次坏目坎吹燃壉仨毞媳豢看跋鄳燃?,泊位防護設施完好;
(二)確保泊位有足夠的水深,水下無障礙物;
?。ㄈ┎次挥行чL度應當至少為被引船舶總長的120%;被引船舶總長度小于100米的,泊位長度應大于被引船舶總長的20米;
?。ㄋ模┍灰翱侩x泊半小時前,應當按照引航員的要求將有礙船舶靠離泊的裝卸機械、貨物和其他設施移至安全處所并清理就緒;
(五)指泊員在被引船舶靠離泊半小時前應當到達現場,與引航員保持密切聯系,并按規(guī)定正確顯示泊位信號,備妥碰墊物;
(六)被引船舶夜間靠離泊,碼頭應當具備足夠的照明;
(七)泊位靠泊條件臨時發(fā)生變化,必須立即告知引航員。
第四十一條 新建碼頭使用前,碼頭所屬單位應當及時向引航機構提供泊位噸級、系泊能力、泊位水深、主航道水深圖等與船舶安全靠、離有關的資料。
對已投入使用的碼頭應當按引航機構的要求提供泊位水深、主航道及專用航道水深圖等有關資料。
第四十二條 引航結束時船長和引航員應當準確填寫引航簽證單。被引船舶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規(guī)定支付引航費。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置引航機構的,由市級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門或者長江航務管理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并對擅自設置的引航機構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規(guī)定,引航機構不選派適任的引航員或者拒絕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責任引航員的,由市級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部門責令引航機構糾正其違法行為,并對引航機構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港口企業(yè)不按規(guī)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離泊的、不按規(guī)定向引航機構提供相關資料的,由市級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門或者長江航務管理部門責令港口企業(yè)糾正其違法行為,并處以警告或者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由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七條 執(zhí)法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guī)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