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關于加強“香港游”管理工作的通知

頒布時間:1998-08-1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旅游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游局(委),各相關旅行社:

  “香港游”是指由經國家有關部門與香港特區(qū)政府共同商定的特許旅行社組織內地居民到香港旅游的業(yè)務,可視為內地居民出境旅游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同于出國游。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切實做好“香港游”的組織管理工作,體現和落實“一國兩制”的方針和政策,為促進香港的繁榮穩(wěn)定和兩地旅游業(yè)的共同發(fā)展服務。為加強對“香港游”工作的管理,經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公安部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經營“香港游”的旅行社必須在內地和香港都具備較強的經營能力和良好信譽,由國家主管部門在征得特區(qū)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確定。未經批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香港游”業(yè)務。

  在港的承辦“香港游”單位,應接受香港特區(qū)主管部門的管理和新華社香港分社的政策指導。

  二、“香港游”實行配額管理制度。配額的總量由國家主管部門商香港特區(qū)政府主管部門確定。配額在特許旅行社之間的分配及調整,由國家主管部門確定,并通報特區(qū)政府主管部門。特許旅行社所獲得的配額必須在本系統內使用,不得轉讓給其他未經批準的旅行社。

  三、特許旅行社的配額可在全年配額范圍內根據淡旺季靈活調配。在旺季,可在每天正常出團人數的基礎上增加20%,如超出20%,則應提前一個月報告特區(qū)入境事務處批準。正常情況下,旅行社應提前三天將團隊、人數、出入口岸的資料報送香港特區(qū)入境事務處。

  四、“香港游”是以團隊形式訪港的旅游,特許旅行社需派出持有國家旅游局頒發(fā)的《領隊證》的領隊帶團。旅游團要整團出入境,不得擅自提前或推遲離港。如有特殊情況需提前離港,應事先向旅行社提出,由旅行社報告特區(qū)入境事務處。如游客不隨團活動,旅行社應要求游客提供在港親友資料以便聯絡。

  五、游客到期未能隨團離港,特許旅行社應及時報告特區(qū)入境事務處和內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并協助特區(qū)入境事務處尋找逾期不回的游客,安排其離港。

  六、特許旅行社要精心組織好“香港游”,向游客說明在香港必須遵守的法令和有關注意事項,采取切實措施,防止游客從事非法活動和逾期不歸。如發(fā)生逾期不歸需要遣返的問題,有關責任旅行社要承擔遣返交通等相關費用。

  七、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將對經營不善,或者違反本通知有關規(guī)定的特許旅行社進行處罰,包括警告、扣減配額、暫停組團權、取消“香港游”業(yè)務資格等。對違反國家其它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則按其它有關規(guī)定處罰。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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