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財國資第26號
頒布時間:1990-08-1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各市、地、縣財政局,省級有關廳、局、總公司,溫州市國有資產管理處:
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資工字(1989)第3號《關于頒發(fā)〈在國有資產產權變動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若干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浙江省國有資產評估暫行辦法》,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告本廳國有資產管理處。
浙江省國有資產評估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條 為了加強國有資產(以下簡稱資產)管理,正確合理地反映資產價值量及其變動,維護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產評估是由專門機構和人員,依據國家規(guī)定和有關資料,根據特定目的,遵循適用的原則、范圍、程序和標準,運用科學的方法,以統一的貨幣單位,對被評估資產價值作出的評定和估價。
第三條 資產評估分為單項資產評估和綜合資產評估。
單項資產評估是指以某項可確指的資產作為對象的評估,其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有價證券、專項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綜合資產評估是指通過對市場供求發(fā)展趨勢的調查分析,預測企業(yè)一定對期經濟效益,對具有整體生產能力和獲利能力的總體資產進行評估。
第四條 凡是占用資產的單位(以下簡稱占用單位),發(fā)生下列經濟行為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1.企業(yè)實行兼并、租賃、聯營、股份經營和抵押、經濟擔保。
2.企業(yè)拍賣、出售資產(含資產折股出售)。
3.企業(yè)同外商、臺商合資經營或者合作經營。
4.企業(yè)經營情況評價、企業(yè)結業(yè)清理、企業(yè)破產清理。
5. 涉及產權變動的當事人認為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
6.其他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
第五條 資產評估工作,遵循公正性、科學性、真實性、合理性原則。
第六條 凡持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fā)的《國有資產評估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審計事務所等機構(以下簡稱資產評估機構)或者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可的臨時資產評估機構,均可接受委托,進行資產評估工作。
第七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領導和監(jiān)督本級政府管轄的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并指導下級國有資產評估工作。
第二章 資產評估程序第八條 資產評估程序分為日報、立項、委托、資產清查、評定估算、驗證確認六個階段。
第九條 根據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占用單位,應先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再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申報,并附送“資產評估立項申請表”(格式見附一)。
申報應詳細說明資產評估的特定目的、被評估資產的范圍和種類、評估基準日,并提供被評估資產經營項目的詳細資料,包括經營項目協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具體實施方案、產權證明、財產清冊、會計報表、技術檔案等。
第十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接到占用單位要求資產評估的申報后,應在一個月內作出是否準予立項的決定,并通知申報單位(“立項通知書”的格式見附二)。
第十一條 占用單位在接到,立項通知書后,即可與資產評估機構簽訂資產評估委托合同書,并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資產評估機構應按“立項通知書”批準的資產評估范圍進行評估。
第十二條 占用單位應在評估前對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查。資產清查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全面清查、典型清查或抽樣清查方法,核實資產帳實、帳帳是否相符及經營成果是否真實,據以作出鑒定。
第十三條 占用單位必須積極配合資產評估機構的工作,加實反映資產情況和提供資料。資產評估機構在評估過程中,應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保持工作聯系,及時匯報工作進度和存在問題。
第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的評定估算工作分為編制評估方案、具體評估計算、提交評估報告三個步驟。資產評估機構應在核實占用單位提供的資產清查資料的基礎上,根據本辦法第三章的規(guī)定和評估的特定目的,對被評估資產進行分項評估、整體綜合評估;評估工作結束后,要向委托方提交資產評估報告,并報送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資產評估報告是對資產的實際價值所提出的公正性文件,資產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對所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有關內容的真實性和公法性負責。
資產評估報告應明確以下內容:
1.資產評估的原因、目的,評估工作的依據,以及作價的原則方法。
2.評估的時間、地點及被評估資產的范圍。
3.資產評估的結果及評估后的企業(yè)資產負債情況。
4.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5.附件。包括:(1)各類資產評估明細表(主要內容有:資產名稱、規(guī)格、數量,購進時間、原值、凈值、重置完全價值、新舊程度、重置折余價值等)。(2)資產評估后的資產增減情況說明。
第十五條 占用單位在取得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報告后,應報請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第十六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接到占用單位報送的要求確認資產評估結果的報告及有關資料后,應在三個月內組織審核、驗證、協商,確認資產評估價值,并下達確認通知書(格式見附三)。
第十七條 被評估的占用單位接到資產評估價值確認通知書后,應在產權變動時,根據資產評估目的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進行帳務處理。
第三章 資產評估方法第十八條 資產評估采用下列幾種方法:
1.收益現值法;
2.重置成本法;
3.現行市價法;
4.清算價格法;
5.其他經國家和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評估方法。
第十九條 用收益現值法進行資產評估時,應按該項資產的預期獲利能力和平均資金利潤率,計算出資產的現值,并以此確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條 用重置成本法對固定資產進行評估時,應根據估價時該項資產在全新情況下的市場價格或者重置成本,減去按重置成本計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計折舊額,考慮資產功能變化等因素,確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條 用重置成本法對流動資產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協作件、庫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和其他資產進行評估時,應根據該項資產的現行市價、購置費用、產品完工程度、損耗等因素,確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二條 用現行市價法進行資產評估時,應參照市場上同一的或者類似的資產交易價格,確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三條 用清算價格法進行資產評估時,應按企業(yè)破產清算時其資產可變現的價值,確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四條 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對特定的經濟活動中的資產評估,可選用多種不同的資產評估方法。
第二十五條 對流動資產中的現金、銀行存款,直接以帳面價值為重估價值。其中:外匯存款、庫存外匯可根據評估的特定目的,按評估基準日的外匯市場調劑價或國家牌價,確定人民幣重估價值。
對流動資金中的應收款,應依據帳面價值,考慮呆帳損失等因素,確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六條 對有價證券的評估,按市場價格確定重估價值;沒有市場價格的,依據票面價值、預期收益等因素,確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七條對占用單位外購的無形資產,按購入成本及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確定重估價值。占用單位自創(chuàng)或自身擁有的無形資產,按自創(chuàng)所耗費的實際成本及具有的獲利能力,確定重估價值。占用單位自創(chuàng)或自身擁有的、但無帳面價值或實際成本的無形資產,按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確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八條 境外的國有資產評估,參照該項資產所在地的法律、慣例進行。
第四章 資產評估的仲裁和監(jiān)督第二十九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仲裁資產評估糾紛。占用單位對確認通知書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復議。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復議后,應在一個月內向當事各方下達裁定通知書(格式見附四)。
第三十條 占用單位違反本辦法,故意隱瞞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嚴重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占用單位或者資產評估機構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對被評估的占用單位反映的情況和提供的資料保守秘密,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玩忽職守,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嚴重失實,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重新評估或由被評估的占用單位另行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原評估費用由該資產評估機構負擔;由于時間延誤造成的委托方經濟損失,委托方有權依照行政仲裁或法律程序要求賠償,情節(jié)嚴重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吊銷其《國有資產評估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第三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實行有償服務。占用單位進行資產評估所需的費用,凡有產權轉讓收入的,在產權轉讓收入中扣除;無產權轉讓收入的或實行租賃、聯營、股份經營以及中外合資、合作經營所進行的資產評估,其費用在企業(yè)管理費(或相應科目)中列支。
第三十四條 非國有資產評估,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礦山等資源開發(fā)權有償轉讓的資產評估,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0年九月一日起執(zhí)行,今后與國家規(guī)定有抵觸時,按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附一:資產評估立項申請表
─────────┬────────────────
申報單位名稱 │
─────────┼────────────────
經濟性質 │
─────────┼────────────────
申報時間 │
─────────┼────────────────
評估的特定目的 │
─────────┼────────────────
被評估資產的范圍 │
─────────┼────────────────
評估基準日 │
─────────┼────────────────
主管部門 │
─────────┼────────────────
審查意見 │
─────────┼────────────────
附送資料清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