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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們是一家外商投資企業(yè),執(zhí)行新會計準則。自查前一年印花稅、土地使用稅,補繳了20000元稅款和5000元滯納金,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解答】會計方面所涉及的應補繳稅款可視為因計算錯誤、疏忽或者曲解事實而造成的前期差錯。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企業(yè)應當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錯,但確定前期差錯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發(fā)現前期差錯時,視同該項前期差錯從未發(fā)生過,從而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更正的方法。即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記“應交稅費——印花稅、土地使用稅”等,同時計算調整所影響的所得稅、會計利潤及利潤分配各項目數額,分別予以調整。這些項目的調整除了調整當年報表年初數,還應該調整前兩年的相關比較數據。所支付的稅款滯納金,計入支付當期的營業(yè)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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